点击 1615回复 0 原帖 2023-03-03 16:34

GB 4706.1标准对器具进行20N试验探棒防触电的要求

某饮水机产品取下可拆卸部件的盛水盒,用IEC 61032中B型试验探棒(也称试验指)检查防触电,施力16N时试验探棒已进入开口,如果继续施力往里伸,试验探棒可以触及发热管脚带电部件,如图1和图2所示。

图1 取下可拆卸部件盛水盒(文中图片均来源于实拍)


图2 试验探棒施力情况下触及发热管脚带电部件

注:为了显示结果拍照时有意掀起面盖。

对此结果有不同的观点:

观点1:GB 4706.1-2005标准要求施加20N给试验探棒,试验探棒部分进入外壳开口,应改用有关节的试验探棒,此时不应继续施加力检查防触电。

观点2:试验探棒施加16N力已经可以进入外壳开口,可以继续增加力至20N直到试验探棒前端完全进入产品内部。换句话说,只要手指能够进入外壳开口,就可以往里面继续“伸”、继续“捅”,直到抵着拳头,不必考虑进入开口后是否仍需要施加力。


案例分析:

笔者个人认为观点2更合理,理由如下:

1.GB 4706.1-2005标准8.1.1条款第三自然段正文试验方法可以理解为几个阶段:

- 第一阶段

1N力施加 IEC 61032的B型试验探棒检查能不能进入外壳开口,模拟人手无意间是否触及危险的带电部件。

- 第二阶段

如果试验探棒在第一阶段不能进入外壳开口,则施加20N的力检查试验探棒是否可以进入外壳开口,模拟人手有意地绷直手指试图插入开口。

- 第三阶段

如果在第二阶段试验探棒可以进入外壳开口,确认“手指”可以穿过“这个开口”,最大深度是手指的长度,不需要在这个阶段考虑多大的力/要不要施加力,“手指”关节可以随便弯曲,检查是否可以触及带电部件。

所以在第三阶段无需考虑试验探棒是否继续施加第二阶段的20N力。

2. 观点1可能受上一版GB 4706.1-1998标准的影响,“直试验指要更换有关节试验”指,从而产生了更换试验指后是否要施力的疑问,“如果该指进入开口”可以理解为“开始进入开口直到整根手指进入”。

综上所述,根据GB 4706.1-2005标准8.1.1条款IEC 61032中B型试验探棒已进入开口可以继续施加20N力往里伸直到试验探棒挡板抵住产品开口。


标准条款

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IEC 60335-1:2004,IDT )标准

8.1.1 8.1的要求适用于器具按正常使用进行工作时所有的位置,和取下可拆卸部件后的情况。

注:不允许使用不借助工具便可触及到的螺纹型熔断器以及微型螺纹型断路器。

只要器具能通过插头或全极开关与电源隔开,位于可拆卸盖罩后面的灯则不必取下,但是,在装取位于可拆卸盖罩后面的灯的操作中,应确保对触及灯头的带电部件的防护。

用不明显的力施加给IEC 61032的B型试验探棒,除了通常在地上使用且质量超过40kg的器具不斜置外,器具处于每种可能的位置,探棒通过开口伸到允许的任何深度,并且在插入到任一位置之前、之中和之后,转动或弯曲探棒。如果探棒无法插入开口,则在垂直的方向给探棒加力到20 N;如果该探棒此时能够插入开口,该试验要在试验探棒成一定角度下重复。

试验探棒应不能碰触到带电部件,或仅用清漆、釉漆、普通纸、棉花、氧化膜、绝缘珠或密封剂来防护的带电部件,但使用自硬化树脂除外。

GB 4706.1-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

8.1.1 8.1的要求适用于器具按正常使用进行工作时所有的状态,甚至打开盖子或门和取下可拆卸部件后的状态。

注:该要求拒绝使用不借助工具便可触及到的螺旋型熔断器以及微型螺旋型断路器。

只要器具能通过插头或全极开关与电源隔开,位于可拆卸盖罩后面的灯泡则不必取下,但是,在装取位于可拆卸盖罩后面的灯泡期间,应确保对触及灯头的带电部件的防护。

用不明显的力施加给图1所示的试验指,除了通常在地上使用,且质量超过40kg的器具不斜置外,器具处于每种可能的状况,试验指通过开口伸到允许的任何深度,并且在插入到任一位置之前、之中和之后,转动或倾斜试验指。如果试验指进入不了开口,则用直型无关节指加力到20 N;如果该指进入开口,再用原带关节试验指重复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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