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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电磁辐射卫生标准的制定

   2005-11-09 曹兆进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5600

在进行移动电话、对讲机电磁辐射卫生标准的研制过程中,我们对移动电话频段900MHz电磁辐射对小白鼠脑神经递质及脂质过氧化的影响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表明,用900MHz电磁辐射小白鼠,每天1h,共照射35天,在辐射强度为1mW/cm2(SAR为0.22W/kg)时,发现小白鼠脑中神经递质去甲肾上腺素含量增高,全血谷胱苷肽过氧化物酶活性降低、丙二醛含量增高、谷胱苷肽过氧化物酶活性于丙二醛含量比值降低。说明移动电话微波电磁辐射可能引起机体细胞损伤,造成健康危害。而在照射强度为2 mW/cm2(SAR为0.44W/kg)、5 mW/cm2(SAR为1.10W/kg)时,并未发现脑单胺类神经递质和血中过氧化物改变,这一现象是由于机体代偿机制所致,还是电磁辐射“窗口效应”所致尚需进一步研究。

  我们对移动电话使用者健康状况调查表明,使用移动电话手机年限与使用者神经衰弱症候群某些症状发生率有显著性相关,说明长期使用移动电话可使机体神经衰弱症状不良反应率增加;调查还表明,移动电话使用者失眠的发生率远高于非使用者,其优势比(OR)达2.11,且入睡困难、和睡眠多梦的发生率与每日使用手机时间有关,其OR值分别达到3.32和2.35,说明使用移动电话,特别是每日长时间使用移动电话对睡眠有明显的不良影响;对神经行为的测试结果表明,移动电话使用者简单反应时平均反应时间延长,每日使用手机时间与最快和最慢反应时间有关,说明使用移动电话手机也能引起神经行为方面的改变。本次调查结果还表明,使用移动电话并未造成机体抑郁症状的不良影响,也未发现引起机体的器质XXX变。

2、电磁辐射卫生标准

  早在70年代,一些国家即认识到电磁辐射的健康危害,制定了电磁辐射的卫生标准。前苏联在进行大量的动物实验和流行病学调查的基础上于65年提出了电磁辐射卫生标准,84年修订后的职业暴露限制为0.2 mW· h/cm2,美国国家标准局(ANSI)在1966年制定的标准中,规定在任意连续6分钟其平均功率密度不应超过10 mW/cm2,不分频段,可以长时间暴露。其后进行了几次修订,1982年修订后的移动电话频段限值为1-5 mW/cm2(f/300),1988年后ANSI采用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推荐的标准,1992年修订的移动电话、对讲机使用频段标准限值分为职业暴露(Controled)和非职业暴露(Uncontroled),非职业暴露的限值为0.2-2 mW/cm2(f/1500)。可见各国标准之间存在非常大的差异,以美国为代表的欧美标准系列,其限值越来越严格,前后相差几十倍,而以前苏联为代表的东欧国家的标准,其限值也作了适当的调整,1984年修订的标准与1965年的标准相比放宽了1.5倍。

  在移动电话电磁辐射标准方面,欧美国家的SAR限值也有很大差异(见表2),美国采用的头部标准限值为:任意1克组织,任意连续6分钟不得超过1.6mW/kg;而欧洲大部分国家采用的SAR限值为:任意10克组织,任意连续6分钟不得超过2.0mW/kg,换算成任意1克组织比较,欧洲的SAR限值是美国限值的1.8-2.5倍。

  我国于1979年根据微波职业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和动物实验,提出了在局部试行的微波辐射暂行卫生标准,1989年《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被正式批准为国家标准,其限值为0.4 mW· h/cm2,这一限值是基于动物实验所得的微波辐射有害作用阈强度为1 mW/cm2左右,人体健康检查长期在功率密度为0.2 mW/cm2条件下工作,可引起中枢和心血管系统的机能紊乱、白细胞、血小板轻度减少;功率密度在小于0.050 mW/cm2之下的接触除主诉神经衰弱症状外,客观指标的阳性率未见增高得出的。1989年批准的《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是在职业暴露标准研究资料的基础上,扩大流行病学调查范围,观察了青少年和儿童受电磁辐射后对视觉反应时、短时记忆力、中性粒细胞吞噬功能和酸性磷酸酶等的影响;并对电磁辐射对动物免疫功能的影响进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2级容许限值,一级为安全区,公众(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在该环境下长期生活,其健康不受电磁辐射影响的区域;二级为中间区,长期居住生活在该区,可能会对易感人群引起某些不良影响,故需加以限制,此地可建造工厂和机关等,已建造的可采取防护措施。我国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其限值虽然比《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放宽,但在该规定中明确指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并说明各单位和部门可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其限值应严于该规定的限值。

  综上所述,我国的卫生标准与国外存在很大差异,尤其是与欧美的标准之间存在更大的差异,其主要原因是欧美的标准主要是以动物实验的热效应为依据制定的,而我国的卫生标准除依据动物实验的研究结果以外,更重要的是进行了广泛的流行病学调查得出。

3、移动电话电磁辐射卫生标准限值依据

  制定移动电话电磁辐射卫生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建立必要的监督管理体制,保证移动通讯事业的健康发展,其可行性是非常重要的。目前我国市场上产生较强电磁辐射的蜂窝移动电话手机和对讲机,产品绝大多数为进口。因各国对电磁辐射标准的限值不同(见表2),其产品辐射强度也不同。

表2 部分国家或组织电磁辐射头部局部照射SAR限值 单位:mW/g

 

 

职业照射

公众照射

全身

局部*

全身

局部*

CENELEC(1995)

0.4

10

0.08

2.0

German

0.4

10

0.08

2.0

US FCC

0.4

8

0.08

1.6

ICNIRP/IRPA

0.4

10

0.08

2.0

UK NRPB(1994)

0.4

10-20

0.4

10-20

Australia/NE

0.4

8

0.08

1.6

IEEE C95.1-1991

0.4

8

0.08

1.6

EUROPE

0.4

10

0.08

2.0

* 限值为1g或10g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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