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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开展电磁兼容认证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2006-11-05 安规与电磁兼容网1450
本文导读:在欧盟,欧盟的89/336/EEC 电磁兼容指令大大推进了全球的电磁兼容标准的强制执行和电磁兼容认证工作,使其向更加规范化与法制化方向发展。除欧盟外,一些工业发达国家也在推进这方面的工作。德国在这方面起动是比较早

在欧盟,欧盟的89/336/EEC 电磁兼容指令大大推进了全球的电磁兼容标准的强制执行和电磁兼容认证工作,使其向更加规范化与法制化方向发展。除欧盟外,一些工业发达国家也在推进这方面的工作。

德国在这方面起动是比较早的。德国的电气工程师协会(VDE)成立于1893 年,于1895 年发布了第一个VDE 规范。1920 年成立了VDE 的试验与认证研究所(VDE-P)。1935 年颁布了第一个无线电干扰抑制的VDE 规范。早在1949 年就制定了“高频设备运行法(HfrG)。VDE 的无线电防护标志于1960 年注册;德国电信工程部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具备此标志,即强制执行。1992 年11 月制定了“电磁兼容法(EMVG)。1994 年VDE-P 被认可为MEC 具有资格的机构。1995 年开始使用(1996 年1 月1 日全面实施)VDE 电磁兼容标志,对整个EMC 范畴进行认证;此标志表明产品既符合德国电磁兼容法也符合欧盟电磁兼容指令。

美国的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成立于1934 年,它主要对无线电、通信等进行管理与控制,属政府机构,有执法权。它与政府、企业合作制订FCC 标准、法规。

内容涉及无线电、通信等各方面,特别是无线通信设备和系统的无线电干扰问题,包括无线电干扰限值与测量方法,认证体系与组织管理制度等。FCC 对B 级产品执行强制认证,而且应由其认证试验室直接进行。此外,FCC 还下属约有200 个“独立试验室(ITL)”,分布在美国本土及世界各地。ITL 的主要职责是对申请得到A 级认证的产品进行测试;负责培训认证与测试人员以及技术咨询。

日本在其国内执行“电器用品取缔法”、“电波法”等。日本通产省每年进行二次EMC 检测,每次抽10~20 台设备。平时随时到生产厂抽查,产品设计定型也需进行EMC 检测。但对出口产品则根据出口的国家或地区,分别执行不同的电磁兼容标准。例如:出口到欧洲,执行EN、VDE 标准;出口到美国执行FCC 标准;不指明具体地区或国家的产品,则按CISPR、IEC 标准。

由以上一些例子可见,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已对产品实行EMC 认证了。我国台湾省从1998 年1 月1 日起开始管制电机、电子产品的EMI。

国际动态的另一特点是近些年来强调各组织与各国家间的协调与联合。例如:国际电工委员会(IEC)为了协调其组织内部关于电磁兼容规范的制定工作,早在1981 年就成立了电磁兼容协调工作组(IEC-CWG),其成员包括IEC 的TC12,SC17B,TC18,TC40,SC41B,TC45,TC62,TC65,TC77 以及CISPR(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又如:1992 年2 月成立了欧洲电磁兼容试验协议组织(EMCEL),目前已有10 个国家(也包括澳大利亚)的14 个实验室成为其成员。

其主要工作范围是颁布协调一致的试验报告并互相承认;在没有相关标准的情况下,决定出适当的文件;并使公众了解有关试验规程。EMCEL 已经全面运作,在成员之间交换着大量的试验结果和经验。这无疑将推进EMC 试验的国际化。

(2)我国产品出口的迫切需要
由于欧盟的89/336/EEC 指令从1996 年1 月1 日开始强制执行,势必影响到我国出口产品的销售。例如:1995 年我国的电动工具产品在欧洲市场的销售额超过1 亿美元;又如:仅广东省九家主要的照明电器出口企业1994 年出口总额为2083 万美元,1995 年约为2800 万美元,其中七家企业受欧盟EMC 指令影响致使1995 年10 月份以后的合同已不敢签订。其中如食物破碎机、搅拌器等也碰到类似的问题。这种不仅给企业造成极大困难,如在短期内得不到改善,也将给我国对外贸易造成巨大的损失。为了改变此种状态,打破该指令所形成的贸易壁垒,必需首先在国内进行EMC 认证,并且将认证工作尽可能地与国际接轨。

(3)保护我国市场
这可从两方面说明。一方面,防止不符合EMC 标准的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海外厂商将一些EMC 超标的产品输入我国的事件时有发生。例如:某次北京交电公司进口一批彩电,样机送检无线电干扰指标,先后两次都不合格,外商虽也做了些修改,但终未达标。第三次送检带来三台,先送来的两台外商坚持说在他们那里已达标,但经我方检验仍不合格。经我方据理力争,外商才将早已准备好的可以达标的第三台送检。结果完全满足有关标准。实际上外商是故意费此周折,因为如我方一旦马虎通过,每台约可省0.75 美元成本,10 万台将多赚7.5 万美元。

此外,在计算机类产品中,我国的电磁兼容检测机构也发现过国外厂商将销往我国的产品中去掉抑制传导干扰发射的元件的例子。

另一方面,在欧洲与国际上加紧实施EMC 认证的国际贸易环境下,如我国没有建立自己的认证体系,国内产品的出口,只得求助于国外的认证机构。与此同时,海外公司也将进驻大陆,在大陆开展EMC 认证业务,占领了我国的这一领域,使我国企业受制于人。

(4)改善我国的电磁环境
我国社会上产品的电磁兼容性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电磁环境。如电磁兼容性不好,则可造成互相之间的干扰,从而导致设备或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甚至酿成重大事故。

但从我国市场上的电气与电子产品的电磁兼容性现状看,在未采取措施之前,情况是十分严重的。某单位1987 年对10 种45 台家用电器(吸尘器、电吹风、电水壶、洗衣机、电冰箱、电饭锅、电熨斗、电扇控制器等)进行的无线电干扰检测,合格率只24%;1990 年对13 种56 个型号85 台家用电器的检测,型号合格率38%,样品合格率40%。某单位于1991 年对来自全国的35 个电吹风样品进行的无线电干扰检测,合格率仅11%,其中端子干扰电压比相应国标高出20~40dB(μV)。某单位对学习机、游戏机的无线电干扰检测结果是:1994 年样品25 个,合格率16%,1995 年样品11 个,合格率0%。某单位1995 年对新产品汽车进行无线电干扰检测,按相应国家标准,合格率分别为:微型车40%,轿车57%,中型或大客车71.4%。但是如果采取措施后,我国产品的电磁兼容性是完全可以改善的。例如,某单位1995 年对广东省生产的47 组电热开水器和15组电热取暖器分别进行了无线电干扰测试,其喀呖声指标100%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同一单位对大陆与台湾产品的电子镇流器、节能灯等样品300 多份进行了检测表明,在未加抑制电路之前超标严重,而在加装适当的抑制电路后,大多数产品可以满足有关国家标准。在汽车工业方面改善也是十分明显的。由此可见,开展电磁兼容认证,有利于改善电磁环境,改善设备与系统的运行可靠性;也有利于扶优罚劣,促进电工、电子产品的行业发展。

除民用产品以外,大型工程中的电磁环境问题同样应予以重视。例如,三峡工程举世瞩目,仅三峡输变电工程就约有100 亿人民币的各种设备在今后10 年时间内投入运行。这些设备中势必采用一系列高新技术,并必然有大量的引进。这样超大型的工程项目的电磁兼容性能,不仅会影响电磁环境,也必然直接影响着全国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

对于产品的电磁兼容设计与改造,在国际上流行着一种很引人注目的说法:对于一种产品,如果在开发时解决电磁兼容问题所需的费用定为1,那么到型号研究时再解决可能需要10 倍的费用;到批量生产时需100 倍;而如果到现场安装后,发现电磁兼容问题再行解决,费用可能高达1000 倍!由此可见,欲改善我国产品的电磁兼容性,必须及早开始。

总之,借鉴国际经验,及时地在我国开展EMC 认证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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