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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欧盟电子电气产品应随附《符合性声明》

   2006-07-07 中国质量新闻网2420
本文导读: 7月1日之后,出口欧盟电子电气产品时应随附欧盟有关法规规定的《符合性声明》,这是专家在国家质检总局于6月30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提请相关出口企业的注意事项之一。  据国家质检总局检验司司长王新介绍,2006

 7月1日之后,出口欧盟电子电气产品时应随附欧盟有关法规规定的《符合性声明》,这是专家在国家质检总局于6月30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提请相关出口企业的注意事项之一 。

  据国家质检总局检验司司长王新介绍,2006年7月1日以后,按照欧盟RoHS指令(即:《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种危险物的指令》)要求,投放欧盟市场的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IT和远程通讯设备、视听设备、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工工具、玩具及休闲运动设备、自动售货机等8类机电产品不得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等6种有害物质。而根据我国2005年与欧盟的贸易量估算,约有560亿美元的机电产品将受此指令影响。

  王新介绍说,RoHS指令是欧盟于2003年1月27日正式发布的。其发布后,质检总局就立即向出口企业发出了预警信息,同时组织技术力量进行了有关RoHS检测的检验检疫标准体系的研究建立工作,不仅先后发布了15个国内标准,还派出技术专家参与到IEC/TC111(国际电工委员会环境技术分委员会)的工作中,联合起草了IEC有关RoHS检测标准草案。此外,为了帮助企业真正适应指令要求,质检部门还在全国各地举办有关RoHS指令培训班144个,受训人数达到15228人,并根据企业普遍反映的寻找合格原材料、零部件难的问题,通过审核后向社会公布了91家RoHS指令合格供应商名录。

  面对RoHS指令的实施要求,王新建议广大出口欧盟的电子电气产品生产企业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在检测保证和符合性体系的基础上出具符合性声明;二是在产品的销售包装以及产品的标识中注明不含有害物质,加贴符合RoHS指令的信息;三是应妥善保存检测报告、供货商的声明和证书等文件,保存期不少于4年;四是在遇到欧盟市场监督,查出不合格时,一定要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以便争取最有利的解决方式。

  王新还特别提醒广大出口企业,欧盟官方未指定任何检测机构,声称拥有欧盟授权的境外检测公司,都是虚假宣传,各企业应防止受骗。而目前在国内,质检部门在经过严格考核后,已先后分三批向社会推荐了26家RoHS指令检测实验室,这些实验室可为周边企业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国家质检总局也将加强对提供RoHS检测服务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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