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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就《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15-03-04 国家质检总局1450
本文导读: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起草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现将公开征求意见稿(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起草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现将公开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示,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5年3月15日前反馈国家质检总局。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aqsiq.gov.cn),进入主页草案意见征询栏点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通过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资质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考核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资质认定范围】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行政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资质认定基本规定】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资质认定基本原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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