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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自律规范

   2015-07-10 安规与电磁兼容网1980
本文导读: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的检查活动,完善检查员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机制,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的人员管理责任,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的检查活动,完善检查员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机制,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的人员管理责任,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准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的检查员的行业自律,也适用于认证机构对检查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检查员和认证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本规范,协会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要求

第四条 检查员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协会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 申请检查员资格注册的人员在申报各级别检查员注册资格时,应如实填写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经历、工作经历、专业经历及检查经历等相关内容),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一)教育经历:学历、学位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可以追溯、查询及验证。
(二)工作经历:是指申请人的全日制工作经历,不包括兼职工作经历,工作经历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
(三)专业经历:根据本人专业能力如实申请注册专业范围,相关证明真实有效。
(四)检查经历:应保证检查经历真实、可追溯。
(五)当担保人、认证机构和协会需要时,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担保人需对所担保内容负责,承担担保内容失实的责任。
第六条 当检查员与受检查方有利益冲突时,检查员应
主动申请回避。利益冲突关系是指:
(一) 近两年内本人就职过的企业;
(二) 本人或直系亲属持股企业或有直系亲属在受检查方就业;
(三) 与受检查方有经济利益或商业关系。
第七条 兼职检查员所在单位与受检查方存在同行竞争关系的,应向认证机构如实说明;认证机构应向受检查方说明,征得受检查方同意后方可委派。
第八条 检查员在接受检查任务时,应服从认证机构调度安排,不得依据个人喜好挑拣企业、地点、时间和检查组成员等。
第九条 检查员应按照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限要求,执行检查并上报检查结果,不得随意改变检查计划的时间,不得拖延检查资料上报时限。
第十条 检查员执行境外工厂检查任务时,要遵守国家相关外事规定,注意个人言行仪表,严守工厂检查计划,维护认证机构形象,不从事有损国家尊严和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检查员在检查期间的言谈举止应符合检查员行为规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一)保持仪表整洁,衣着得体;
(二)遵守企业职业安全及环境管理规定,如安全防护、静电防护、健康卫生、穿戴工作服装、使用工作保护装置、禁止吸烟等;
(三)尊重企业文化及地域文化,避免谈论政治、宗教信仰、不同企业福利待遇水平等话题;不发表对机构管理、利益等方面的意见,宣泄不满情绪等;
(四)注意检查过程中的言语分寸和态度,尊重受检查方的工作人员,保持语言谦和。不得随意训斥指责受检查方工作人员,不得使用谩骂、讽刺性的语言,不向受检查方发表无事实根据、可能对认证机构造成不良影响的言论;
(五)禁止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尽量避免接听与检查工作无关的电话,需要通话的,应向受检查方说明,尽量缩短通话时间;禁止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手机游戏、炒股软件、网络购物等。
第十二条 检查员在检查前应主动向受检查方明示身份,佩戴检查员证。检查员证应该包括机构名称、检查员姓名、检查员照片、注册编号、机构印章等信息。如检查组中包含现场见证人员和实习检查员,应向受检查方说明。
第十三条 检查员在检查期间要相互配合,不符合报告和检查结论应经检查组达成一致,难以达成一致的,应服从检查组长的决定,事后可以向认证机构报告和反映。当受检查方人员在场时,不相互争论问题,不表达对同组成员的负面意见。
第十四条 检查员应遵守认证机构的保密规定。不向第三方泄露认证机构规定保密的内部工作情况及技术管理信息,不利用、错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认证机构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文件。对受检查方的商业和技术信息予以保密,没有得到受检查方书面许可或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十五条 检查员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检查标准,以不正当理由刁难或额外照顾受检查方。
第十六条 检查员在工作期间不得参加受检查方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不得酗酒、赌博。
第十七条 检查员不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索取不应由受检查方承担的任何费用,不在受检查方处报销应由个人或认证机构支付的费用,不收受受检查方的贿赂、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礼品、礼金、有价证劵、支付凭证等)。当食宿费用超过标准时,应向认证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检查员应按照认证机构安排和要求完成检查任务,如实记录检查发现,准确判定检查结果,不得出具虚假检查结论,编造或唆使编造虚假、失实文件或记录。
第十九条 检查员不得受聘于认证咨询机构或者以任何方式从事认证咨询活动,不得冒名顶替为其他人员完成检查任务。
第二十条 检查员在工作期间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或超出工作权限的事件,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请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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