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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布《照明产品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细则》

   2017-12-21 国家发改委2034

四、能效“领跑者”标志样式及使用

(一)列入“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应在能效标识本体上直接印制能效“领跑者”标志(如已实施能效标识制度),或者将能效“领跑者”标志直接印刷在产品本体上(如未实施能效标识制度)。标识样式见图1、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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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五、激励措施

(一)国家鼓励能效“领跑者”产品的技术研发、宣传和推广,给予能效“领跑者”名誉奖励和政策支持,各地方对入围国家能效“领跑者”产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为能效“领跑者”产品推广创造更好的市场空间。

(二)国家将能效“领跑者”产品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实行优先采购。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优先选用能效“领跑者”产品。

(四)中央基建投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改造项目优先选用能效“领跑者”产品。

(五)国家建立能效“领跑者”指标与强制性国家标准衔接的机制,根据高效照明产品节能技术发展以及市场能效水平变化等情况,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该类产品能效标准。

(六)国家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召开能效“领跑者”发布会、推介会,集中宣传能效“领跑者”产品和相关企业,树立标杆,弘扬典型,表彰先进,为制度实施营造良好氛围。地方建立宣传推广机制,加大对能效“领跑者”产品的宣传推广力度。

六、监督管理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能效“领跑者”产品推广情况进行信息抽查,按照附件3要求对产品能效及其它质量性能进行监督抽查。

(二)能效标识授权机构应客观公正开展能效“领跑者”产品备案,对能效“领跑者”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第三方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和要求进行检测,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

(三)对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的能效“领跑者”产品,取消该企业次年申报资格,并予以曝光。

(四)严禁伪造、冒用能效“领跑者”标志,以及利用能效“领跑者”标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将提供虚假材料、开展虚假宣传的企业列入负面清单,三年内不得申请终端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对未完成承诺出货量、未按时提交推广报告的企业,取消该类产品次年申报资格。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再采信其出具的检测结果。

七、附则

(一)本细则有效期5年。

(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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