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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就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措施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2019-05-09 中国质量报490
本文导读:5月7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措施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称,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管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内生动力,市

5月7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措施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称,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管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内生动力,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通知》提出6项改革措施:一是取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许可项目,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对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实行授权(验收)许可管理,不再颁发相关许可证书和授权使用CAL标志,统一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自《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修订后实施。二是依法界定、调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无需再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上述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的检验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等相关信息,纳入全国检验检测机构统计系统,可在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大数据平台上查询。三是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工作中,能够通过事中事后技术核查纠正、风险可控的事项,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资质认定。自规定的改革事项实施之日起,市场监管总局启动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条件成熟的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先行先试,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四是实行自我声明制度,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无需现场确认的,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机构风险分类管理情况,对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的内容进行文件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无需现场确认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人员变更或者有关标准变更时,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实施备案管理。五是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时限压缩1/4,即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实现申请、审批、发证全过程电子化,并将资质认定相关信息统一接入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大数据平台。六是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逐步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逐步取消检验检测机构以授权名称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以在机构实体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上背书的形式保留其授权名称以及相应检验检测能力;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质量体系管理的,按照机构自愿申请原则,试点推行证书“一体化”管理,资质认定证书附分支机构地点以及检验检测能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属地化管理,市场监管总局仅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所属或者其负责行业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自本通知规定的改革事项实施之日起,新申请机构应当为中央编办、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机构;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由机构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管理。

《办法》中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资质认定申请,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资质认定所需条件和要求以及提交材料,检验检测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方式。告知承诺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场所变更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工作;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和后续核查工作。

《办法》对资质认定部门向申请机构告知的内容、申请机构应当作出的承诺内容,以及告知承诺书的文本式样、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审核与决定、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办理、后续技术核查、技术核查要求、技术核查要求、撤销资质认定规定、信用档案、处罚规定、资质认定工作人员处理规定等进行了规定。

按照工作安排,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于5月17日前反馈至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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