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音视频设备产品,包括: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音频功率放大器、调谐器、各种广播波段的收音机、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处理设备(含盒式磁带录/放机、盘式电唱机、CD/MD唱机、LD、VCD、超级VCD、DVD播放机、MP3录/放机、语言复读机、音视频处理设备等)、组合音视频系统、为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含放电器)、盒式磁带录像/放像机、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黑白或单色电视接收机(含液晶、等离子显示器及背投)、监视器、数字电视机顶盒、天线放大器、电子琴等整机设备;以及显像(示)管(大于16cm)、调谐器。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
4.1认证的申请
4.1.1 申请单元的划分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型式试验仅在一个工厂的样品上进行。
产品的电气结构、产品的安全件和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相同的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认证时具体产品申请单元划分说明见附件1。
对组合式或多功能设备,如果分立单元可单独连接交流电源且有可能独立销售的,应分别申请。
4.1.2 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电气原理图和/或系统框图等;
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3) 维修手册和中文使用说明书;
4) 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
5)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6)其他需要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