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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2006-05-21 3720
本文导读: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括:家用电冰箱、食品冷冻箱;电风扇;空气调节器;家用电动洗衣机;贮水式电热水器;室内加热器;真空吸尘器;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快热

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括:家用电冰箱、食品冷冻箱;电风扇;空气调节器;家用电动洗衣机;贮水式电热水器;室内加热器;真空吸尘器;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快热式电热水器;电熨斗;电磁灶;电烤箱;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微波炉;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吸油烟机;液体加热器;电饭锅;冷热饮水机;电动机—压缩机。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4.1.1.1原则上按产品品种、型式、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见附件5中带*号的零部件)的不同划分申请单元(见附件1)。
4.1.1.2原则上按申请单元申请认证。同一制造者、同一产品型号,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相同产品只做一次型式试验。
4.1.2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
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其他需要的文件。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的送样原则
型式试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根据需要,申请单元覆盖的其他产品需送样做补充差异试验。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整机产品的送样数量见附件3的规定,随整机检测的元器件的送样数量见附件4的规定。
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 检测标准
    认证检测依据的标准见附件2的规定
4.2.2.2 检测项目
1)安全检测项目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强制性安全认证的型式试验检测项目,包括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电磁兼容检测项目
1)0.15MHz~30MHz连续干扰电压           (GB4343-1995)
2)30MHz~300MHz连续干扰功率            (GB4343-1995)
3)0.15MHz~30MHz断续干扰电压           (GB4343-1995)
4)谐波电流                             (GB17625.1-1998)
4.2.2.3 检测方法
    依据标准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6)及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补充审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涉及多个单元的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对每个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型式试验检测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检测时的样机一致;
3)  认证产品所用的安全元器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在工厂审查时,对产品安全和电磁兼容性能可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4.3.1.3审查范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4.3.2 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特殊情况下,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1至4 个人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及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因检验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当整机的安全元器件需要进行随机试验时,其试验所需时间超过整机试验时间,型式试验时间按安全元器件最长的试验时间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之日起计算时间。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提交符合要求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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