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 1520回复 0 原帖 2023-02-27 20:55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52号公告(关于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解读

为促进各类无线电业务和应用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以下简称微功率设备)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了 2019 年第 52 号公告,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问:什么是微功率设备,它的应用有什么特点? 

答:根据国际电信联盟(ITU)相关决议和建议书,微功率设备具有发射功率小、 传输距离短、设备数量多等特点,一般是指提供单向或双向通信,且对其他无线 电设备仅具有较低干扰可能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多数情况下微功率设备与相关 频段内的无线电业务能够共用频率,并遵循不对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保护要求的使用原则。 

问:我国微功率设备管理的历史情况? 

答:我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对微功率设备实施系统管理。1998 年,原信息 产业部发布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信部〔1998〕178 号),并随文印发了 12 类微功率设备及其技术要求,明确了微功率设备的范畴。 

2005 年,原信息产业部修订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信 部无〔2005〕423 号),修订发布了通用微功率设备、通用无线遥控设备等 14 类微功率设备及其技术要求,规定微功率设备无需办理频率使用许可和台站执照, 但应当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公告? 

答:201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发布,明确国家规定的微功率设备无需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站) 设置、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条例》,规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维护空 中电波秩序,需要明确微功率设备范畴,划清管理边界。此外,近年来出现了一 些新应用和新技术,一些技术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原有微功率设备管理的文 件的部分条款也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因此,需要对微功率设备的管理文件进行修订。 

问:公告制定过程是怎样的? 

答:2016 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了微功率设备研究工作,主要过程如下: 一是制定公告初稿。对以往发布的微功率设备管理相关文件进行了系统梳理,结 合微功率设备的新应用与新技术,形成公告初稿。明确微功率设备范畴,规范微 功率设备的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的管理与技术要求。 

二是广泛听取意见。考虑到微功率设备应用范围广、涉及领域多,于 2017 年 12 月、2018 年 11 月,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同时,还征求了国务院相 关部委、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并对上述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 第 1 页 共 3 页第 2 页 共 3 页 和逐条分析,与产业界进行了多轮次沟通和协调。 

三是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论证和专家咨询。对于涉及的重点问题、重点频段,组 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了深入的兼容性分析和测试论证工作,为公告制定提供了 有力支撑。2019 年 6 月,在北京组织召开了专家咨询会,根据专家意见和公开 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问: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本公告明确了微功率设备相关管理要求,规范了微功率设备生产、进口、销 售和使用的各个环节,并明确了微功率设备的范畴和管理边界。 

一、公告正文共 10 条内容,包括微功率设备的范畴,频率、台站和设备管理要 求,干扰处理原则,特殊场景使用要求,产品说明内容,部分设备使用过渡措施 等。 

二、公告附件中明确了最新的微功率设备种类。包括通用微功率设备、通用无线 遥控设备、无线传声器等八类,并对其工作频段、发射功率、工作带宽等射频技 术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根据管理和应用需要,公告中将原明确参照或者按照微功率设备管理的部分 设备从微功率设备中移出,另行制定有关管理规定。 

问:我国指定用于工业、科学及医疗(产生射频能量,以下简称 ISM)应用的频 段有哪些?与其他国家或者区域有何不同? 

答: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其中脚注 5.138 和 5.150,6765-6795kHz(中心频率 6780kHz)、61-61.5GHz(中心频率 61.25GHz)、 122-123GHz(中心频率 122.5GHz)、244-246GHz(中心频率 245GHz)频段用于 ISM 应用,但其使用须经无线电主管部门给予特别批准;13553-13567kHz(中心 频率 13560kHz)、26957-27283kHz(中心频率 27120kHz)、40.66-40.7MHz(中 心频率 40.68MHz)、2400-2500MHz(中心频率 2450MHz)、5725-5875MHz(中心 频率 5800MHz)、24-24.25GHz(中心频率 24.125GHz)频段也用于 ISM 应用,在这些频段内工作的无线电业务必须承受由于这些 ISM 应用产生的有害干扰。 国际上,433.05-434.79MHz(中心频率 433.92MHz)频段是国际电联第一区部分 欧洲国家指定用于 ISM 应用的频段,902-928MHz(中心频率 915MHz)频段是美国等国际电联划分的第二区国家指定用于 ISM 应用的频段。与欧美相比,包括我 国在内的大部分国际电联第三区国家在 100MHz-1GHz 频段中没有指定用于 ISM 应用的频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上述指定用于 ISM 应用的频段也 划分给了无线电业务使用,不论是 ISM 应用还是符合划分的无线电业务,都可以 使用上述频段,但均要符合我国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问:在我国允许微功率设备使用的频段主要有哪些? 

答:国际上,微功率设备使用的频段均与无线电业务或 ISM 应用的频段共用,国 际电信联盟并没有给微功率设备指定专用、独占的频率。 在我国,允许微功率设备使用的频段亦是如此,一是共用指定用于 ISM 应用的频 段。在这些频段内 ISM 应用可能对其他无线电应用产生有害干扰,在大部分 ISM 频段允许微功率设备在满足规定技术条件下共用。

二是共用无线电业务使用的频 段。考虑到微功率设备发射功率小、传输距离短,结合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 划和使用实际情况,在对同一频段内依法已经开展或将来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不会 产生有害干扰的前提下,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的微功率设备可使用部分 非ISM 应用的频段,即共用无线电业务使用的频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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