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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本规则适用于一个或多个加热单元的电磁灶(包括组合式器具中的电磁灶单元,以下简称“电磁灶”)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每个加热单元的额定功率为700 W~3500W。
不适用于商用电磁灶、工频电磁灶和凹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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