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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器将强制标明安全使用年限

2010-06-161480家电科技

      从中国家电研究院获悉,由该院参与制定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已经通过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审批,将于2008年5月正式实施。该标准作为国家即将颁布实施的《废旧家用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一项配套技术支撑,其意义重大。

   与此同时,家电业关注多年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已被列为今年国务院一类立法计划,有望近期出台。业内人士表示,《通则》和《条例》正式全面实施之后,废旧家电回收目前所存在的诸多困境将会被打破,家电回收行业的发展将会步入正轨。

   强制厂商标明安全使用年限

   据了解,目前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正在起草《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厂家标明其产品安全使用年限,并承担使用年限内的事故责任。而《通则》也通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两部规范都有望在近期公示。

   中国家电研究院标准管理部朱焰告诉《中国电子报》记者,《通则》将强制要求生产厂家在市场流通中的家用电器产品上标明安全使用期限。《细则》的出台将利于抑制目前家电行业存在的部分夸大宣传的不良风气。在厂商标明的安全期限内,相关家电产品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所有责任都将由厂商承担。

   目前,在中国很多消费者家中都有“超龄”家电,其在使用过程中会存在很多隐患,以前没有相关法规明确对产品报废的年限进行统一规定,所以在超出家电使用年限遇到的安全事故中,消费者只能自己承担责任。对此,中国家电研究院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部部长鲁建国表示:“未来在厂商所标明的安全期限内,一旦出现如漏电、起火等安全事故,所有的责任将由厂商承担,这也是企业对消费者所做出的安全承诺。这一标准进一步量化和明确了家电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但能够提升整个行业的产品质量水平,而且给消费者带来了法律依据。”

  朱焰表示,考虑到各种电器产品的功能、用途不同,生产企业在产品设计时对产品的功能和寿命的考虑也不一样,不便统一硬性规定。

   故标准中采用以“制造商自我声明的方式”向消费者明示,这也符合市场的规范趋向。

  “此外,考虑到我国内家电企业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与国外先进水平仍存在差距,所以《通则》规定的家电寿命与国际标准相比要短一些。《细则》中规定的年限是对某类产品使用年限的最低标准,如果企业对自己的产品质量有信心,也可以将标注的安全使用年限高于国家的标准。”朱焰说。

   《通则》关注“再生利用”

  “《通则》虽然属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的基础性标准,但该标准作为国家即将颁布实施的《废旧家用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一项配套技术支撑,其意义重大。”朱焰在向记者做《通则》的解读时,提及最多的另一个关键词是“再生利用”。

   朱焰表示,再生利用(recycling)是指对各种材料(金属、非金属、塑料等)回收再生处理后所得到的新材料——指的是对“材料级”的再利用。

  “废旧家电中含有大量钢铁、铜、铝等贵金属及其他资源,经过技术处理,各类废旧家电资源回收利用率甚至可以达到80%以上。”朱焰说。

  对此,长虹、创维、新科等厂商的负责人均向记者表示,他们将会仔细研究《通则》相关规定,尽快做好《通则》的推广工作。新科空调品牌总监许意强向《中国电子报》记者表示,此项《细则》的出台,将对未来家电回收在技术层面给予了规范和指导,不仅可以推动行业发展,更能刺激新一轮家电的更新换代,这些无疑会激发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的新商机。

   面对巨大市场商机,中国家电营销委员会副理事长洪仕斌却向记者表达了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即《通则》使厂商加快家电的回收利用,未来厂商对于“超龄”家电的回收应更多地关注用户的利益。

   洪仕斌表示,中国用户都有“勤俭节约”的习惯,很多家庭视家电为贵重耐用消费品,如果不是到了不能换新机的地步,很多用户都不愿扔掉。因此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应加大对《通则》的宣传,向消费者大力普及“超龄家电”的危害性。同时,厂商也要组织进行“超龄家电”的回收补贴活动,以及针对“超龄家电”的“以旧换新”等活动,从而推动《细则》落到实处。

  回收有望步入正轨

   其实对于加快“超龄”家电的市场回收问题,多年来不光家电厂商坚持不懈地做了很多“废旧家电”的回收工作,家电连锁渠道商同样十分积极参与到超龄家电的回收与再利用工作中来。

   北京大中电器新闻发言人陈瑜向记者表示,今年以来大中电器先后举办了“超龄”废旧彩电、热水器、小家电等一系列回收工作,回收后的旧电器直接返给厂家进行拆解再利用,既减少了废旧电器的电子污染,也利用废旧电器折价销售,吸引了消费者再购买的兴趣。

   陈瑜表示,大中电器对于《通则》给予了高度关注,希望配合《通则》的颁布加强对消费者有关“超龄家电”危害性的宣传。陈瑜同时表示:“我国很多家庭的第一台彩电、冰箱等家用电器都是在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初期购买的,家电‘超龄化’严重,已经进入淘汰高峰期,然而目前在家电回收市场上‘马路游击队’横行,鱼龙混杂现象严重,难以实现废旧家电的合理回收和资源的高效再利用, 国家应尽快出台一部法律法规,使‘超龄家电’早日回收步入正轨。”陈瑜所指的法规即家电业关注多年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这一法规有何最新进展呢?记者从中国家电协会废旧电子电器再利用分会获悉,《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已被列为今年国务院一类立法计划,有望近期出台。

     在国家发改委网站上记者看到,《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将推行生产者责任制,家电经销商或售后服务机构有义务对废旧家电进行回收,并交给有资质的企业处理,否则最高将被罚款10万元,生产企业必须对消费者作出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消费者不得擅自丢弃和拆卸废旧家电,应交售给家电经销商、售后服务机构或回收企业。

     该征求意见稿将废旧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电脑五类产品列入首批回收处理产品目录,并提出由国家建立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

     “相信未来《通则》和《条例》正式全面实施之后,废旧家电回收目前所存在的诸多困境将会被打破,家电回收行业的发展将会步入正轨。”洪仕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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