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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电池新指令2006/66/EC 九月起生效

2010-11-122060

   A new battery directive 2006/66/EC on Battery and Accumulator, announced in March this year, replacing directive 91/157/EEC shall be effective on the 26th September 2008.

     欧盟于今年3月公布修正电池指令(2006/66/EC“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指令”),规定在2008年9月26日之前各成员国须将该指令转化为本国法令并废止现行第91/157/EEC号“含有某些危险物质之电池和蓄电池”指令。 

    新电池指令须特别留意如下几点:一是除含汞量不超过2%的钮扣电池外,欧盟应禁止所有含汞超过总重量0.0005%的电池或蓄电池;二是除用于紧急或警示系统、医疗仪器或电动工具者外,应禁止所有含有镉超过总重量0.002%的可携式电池或蓄电池;三是要求生产者建立废电池及废蓄电池处理回收机制;四是指令涵盖所有类型的电池及蓄电池,不论其形状、容量、体积、材料成分及使用范围。但2008年9月26日之前进入欧盟的电池不受指令管辖,无须重新退出市场。

    我国是电池出口的大国,每年出口欧盟的电池超过10亿,而宁波地区更是电池出口的重要基地,全年出口电池约3亿美元,其中出口欧盟占三成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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