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定向家用灯的生态化设计指令(欧盟法规244/2009)及不含稳压安定器的萤光灯管、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稳压安定器与灯具之生态化设计指令(欧盟法规245/2009)已于2009年4月13日生效。
非定向家用灯
2009年1月24日,欧盟公布法规244/ 2009。欧盟法规244/2009共8个条文4个附件,对于非定向家用灯的生态化设计要求,包含了额定寿命、光通维持率、报废前开关周期次数、过早报废率、启动时间、显色指数、能效指标与制造商应提供的产品资讯给予明确规定。
在光效能部分,则分为六个阶段来执行,给予阶段性的缓冲期限,以逐步淘汰光效能不佳的照明产品。
非定向家用灯的光效能要求如下表所示,第一阶段将于2009年9月1日开始:
| 适用期间 | 给定的额定光通量(Ф)下之最大 额定功率(Pmax) | |
| 透明灯 | 非透明灯 | |
| 第一至第五阶段 (2009 / 9 / 1 至 2016 / 8 / 31) | 0.8*(0.88√Ф +0.049Ф) | (0.24√Ф+0.0103Ф) |
| 第六阶段(2016 / 9 / 1起) | 0.6*(0.88√Ф +0.049Ф) | |
不含稳压安定器的萤光灯管、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稳压安定器与灯具
欧盟于同一天发布欧盟法规245/2009:不含稳压安定器之萤光灯管、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稳压安定器与灯具的生态化设计要求,同样自4月13日生效。该法规在生效一年后将替代指令2000/55/EC中关于荧光灯的能耗要求。
欧盟法规245/2009共9个条文7个附件,对于不含稳压器之萤光灯管的定义包含单端与双端之萤光灯,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则是指发光电弧由管壁温度建立,并且发光管表面负荷超过每平方厘米3瓦的电子放电灯。
本执行措施区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法案生效后一年、三年与八年。法规生效后一年(即2010年4月13日)起,不同型态的灯,在不同瓦特数下,需符合各类灯之100小时额定光效能(lm/W)初始值要求、显色指数(color rendering index (Ra))至少需达80;稳压安定器则是当灯管不发光时,能源消耗不得超过1W。不适用本执行措施的排外项目如表下所示。
不适用本执行措施的排外项目如表下所示
| 编号 | (EC) No 245/2009 排外项目 |
| 1 | 非本执行措施附件II定义之白光灯管 (本排外项目不适用高压纳灯) |
| 2 | 本执行措施附件II定义之具有定向光源的灯 |
| 3 | 具有特殊用途非一般环境使用的灯 |
| 4 | 本执行措施附件II依辐射范围与辐射峰值所列出的灯 |
| 5 | 本执行措施附件II列出的单端与双端萤光灯 |
| 6 | Tc>7000K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 |
| 7 | 特效紫外输出>2 mW/klm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 |
| 8 | 不含E27、E40、PGZ12灯头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 |
| 9 | 2006/95/EC之紧急照明灯具与紧急信号灯具 |
| 10 | 94/9/EC、1999/92/EC、2006/42/EC、93/42/EEC、88/378/EEC所列及的灯具亦排除于本执行措施之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