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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规定:电池及蓄电池标签应标明容量

2010-09-273250

  欧盟理事会最近通过欧盟委员会的电池容量标签规例草案,当中涉及便携式电池(可再充电)、汽车电池及蓄电池。规例草案对香港及中国内地的电池、蓄电池及电池供电产品制造商影响深远,他们需要一段时间调整工序,以符合新容量标签规定。

  规例草案若获欧洲议会通过,可携式电池、汽车电池及蓄电池便须附有标签,清楚显示容量水平。

  标签必须根据国际电工标准,注明电池及蓄电池的容量。规例草案亦列明标签大小及位置。

  欧盟《官方公报》刊登规例18个月后才投放到市场的可携式电池、汽车电池及蓄电池,将受规例内的规定监管。生产商在18个月的宽限期内可相应调整生产过程以满足规例要求。

  规例草案列明,在提供予最终用户前已经安装于电器内,以及不会移除的可携式电池及蓄电池,可获豁免。

  规例草案表明设立容量标签的目的在于向最终用户提供有用、容易明白及可作比较的资料,在购买汽车电池及蓄电池时能作出正确选择。因此,草案列明多项规定:

  • 根据国际电工标准厘定可携式电池、汽车电池及蓄电池的容量水平。

  • 上述电池及蓄电池的容量计量单位为“安培小时”(Ah)或“毫安小时”(mAh)。

  规定订明标签内包含的资料及标签设计式样。可携式电池及蓄电池的容量级别将以指定数字式样显示。使用数字式样的准则取决于电池或蓄电池内的物质以及其用途。

  电池、蓄电池及其包装上的标签大小及位置均有所规定。

  汽车电池及蓄电池方面,容量标签的内容包括容量级别及冷启动性能。此外,草案亦规定两类电池的标签大小及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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