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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能源标签《产品能源标签实务守则》第五版将于2023年Q2生效

2023-04-251260BACL

2022年6月,香港机电工程署发布了强制性能源效益标签计划第四阶段《产品能源标签实务守则》的修订咨询文件,该文件指出《产品能源标签实务守则》第五版修订本将于2023年第二季(暂定)生效,第五版修订本将加入发光二极管(LED)灯能源效益标签要求。

该法规针对LED灯泡的详细技术要求如下:

15、发光二极管(LED)灯能源效益标签

15.1、范围

15.1.1、除署长另有规定外,守则第15段适用于条例所定义的发光二极管灯(即第15.1.2和15.1.3段所指明的产品)

15.1.2、除守则第15.1.3段另有规定外,发光二极管灯所指的产品——

(a)属一种具有单灯头定向或非定向的发光二极管灯;

(b)属整合式发光二极管灯;

(c)用作一般照明用途;以及——

(i)使用市电作唯一电源;以及

(ii)最高额定瓦数值为60瓦;

不论是否具可调校光暗设计。

15.1.3、发光二极管(LED)灯不包括:

(a)发光二极管光管;

(b)只产生有色或彩色的发光二极管灯;或

(c)有机发光二极管灯。

15.3、要求进行的测试

本段订明的测试必须根据IEC62612或署长批准的其他同等国际标准进行,以查验发光二极管灯的能源效益及功能特性。根据条例第6条须呈交署长的测试报告,须体现以下测试的结果:

(a)测量光通量(初始值);

(b)测量功率消耗量(初始值);

(c)测量待机功率消耗量(初始值);

(d)测量显色指数(初始值及在6000小时结束时的数值);

(e)测量颜色一致性(初始值及在6000小时结束时的数值);

(f)测量位移因数(初始值);

(g)测量开关循环次数;

(h)测试6000小时后的流明维持率;以及

(i)测试6000小时后的存活率。

15.4.2、测试系列划分

(d)若多盏发光二极管灯有相同特性但不同色温,因其能源效益表现不同,所以必须分开测试。若多盏发光二极管灯有相同能源效益及功能特性(包括色温),但具有不同灯头,则它们可视作同一型号系列,可使用同一测试报告。

15.5、能源效益评级

15.5.1、发光二极管灯的能源效益级别须按照表15.1来确定,第1级表现最好,第5级则表现最差。

15.5.2、要根据守则第15.5.3段以确定能源效益级别,在守则第15.4段所获得的测量出的发光效率(Em)必须与以下的额定发光效率(Er)作出比较,额定发光效率是按同一产品型号的额定光通量和额定瓦数来确定的——

能源效益级别是利用测量出的电灯发光效率(Em)或额定电灯发光效率(Er),两者中以较低者来确定。

表15.1—能源效益级别的确定

注:

X=测量出的电灯发光效率(Em)或额定电灯发光效率(Er),两者中以较低者来确定。

15.5.3、上述测量出的发光效率指发光二极管灯在稳定期结束时所测量出的平均数值(包括光通量及功率消耗量)。

15.5.4、上述测量出的流明维持率指发光二极管灯在稳定期结束时所测量出的平均数值。

15.5.5、除非另有指示,守则所订定的规定适用于以最大功率运作而不可调校光暗的发光二极管灯及/或可调校颜色的发光二极管灯。

15.6、相关规定

15.6.1、在依据条例第6条向署长呈交的测试报告中,根据CIE84、IEC62612、IEC62301或署长批准的其他同等国际标准进行测试的结果必须显示有关型号的发光二极管灯符合以下表现规定——

(a)样本中每个单独测试的发光二极管灯所测量出的初始光通量不得比额定光通量少10%以上。所有受测试的灯所测量出的初始光通量的平均值不得比额定光通量少7.5%以上。

(b)样本中每个单独测试的发光二极管灯所测量出的初始功率消耗量不得比额定功率消耗量多10%以上。所有受测试的电灯所测量出的初始功率消耗量的平均值不得比额定功率多7.5%以上。

(c)在待机模式时,其电灯所测量出的初始待机功率消耗量的平均值不得多于0.5瓦。

(d)样本中每个单独测试的发光二极管灯所测量出的显色指数(初始值及在6000小时结束时的数值)均不得少于80。

(e)样本中每个单独测试的发光二极管灯所测量出的色度分布(初始值及在6000小时结束时的数值)须维持于6阶麦克亚当椭圆(MacAdam ellipse)之内。

(f)若额定功率超过2瓦和少于或等于5瓦,平均位移因数不得低于0.4;若额定功率超过5瓦和少于或等于25瓦,平均位移因数不得低于0.7;若额定功率超过25瓦,平均位移因数不得低于0.9。

(g)对于额定电灯寿命超过或等于30000小时的发光二极管灯,每个单独测试的发光二极管灯的开关循环次数须超过或等于15000次。对于额定电灯寿命少于30000小时的发光二极管灯,每个单独测试的发光二极管灯的开关循环次数须超过或等于额定电灯寿命的一半(以小时计)。

(h)在6000小时后测量出的流明维持率平均值不得低于80%。

(i)在6000小时后测量出的电灯存活率不得低于90%。

15.6.2、生产商或制造商声称的额定功率消耗量、额定光通量、额定色度坐标、额定显色指数、额定位移因数及额定电灯寿命,均须符合守则第15.6.1段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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