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罚则
认证培训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则
有关认证培训机构审批以及其他管理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0评论2025-04-02131
0评论2025-03-2676
0评论2025-03-05547
0评论2024-12-11
0评论2024-09-04
0评论2024-05-14
0评论2024-04-0971
0评论2024-04-09
0评论2024-03-06
0评论2023-12-2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