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罚则
认证培训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则
有关认证培训机构审批以及其他管理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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