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审批与登记注册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应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设立除应当分别具备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5万美元,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在所在国家取得国家认可资格或者承认,并具有3年以上的相关服务经验。
2003年12月11日前暂不审批外资控股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设立申请,2005年12月11日前暂不审批外商独资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设立申请。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的审批与登记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在正式受理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决定是否批准。决定批准的,由国家认监委向申请者出具批准文件。
(三)申请者在得到国家认监委的批准文件后,向所在地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呈报设立认证机构或认证培训机构的申请文件。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对上报文件进行审批。
(四)申请者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外经贸部出具的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与登记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正式受理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认监委审批。
(三)申请者在得到国家认监委的批准文件后,向所在地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呈报设立认证咨询机构的申请文件。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对上报文件进行审批。
(四)申请者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外经贸部出具的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可以设立非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其审批与登记注册程序分别比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应当按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程序依法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办事机构只能从事与其所属机构经营范围相关的联络业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章 外国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与登记注册
第二十条 拟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应当在所在国取得国家认可资格或者承认,并具有3年以上的相关服务经验。
第二十一条 外国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拟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和登记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在正式受理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决定批准的,由国家认监委向申请者出具批准文件。
(三)申请者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批准文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十二条 外国认证咨询机构拟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和登记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正式受理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认监委审批;
(三)申请者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批准文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十三条 外国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在中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不是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的经营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的有关规定。
外国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在中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性活动,代表该机构进行非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和介绍、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含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的办事机构以及外国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实施业务监督。
对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包括:年度报告审查;对机构运作进行监督抽查;对有关认证企业、产品进行抽查。
对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的办事机构以及外国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监督包括:年度报告审查;对机构运作进行监督抽查。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投诉组织查处和对外公告。
第二十五条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职责分工对认证咨询机构(含外商投资认证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认证咨询机构的办事机构以及外国认证咨询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实施监督,监督内容包括:年度报告审查;对机构运作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对已获得国家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实施认可监督。
第二十七条 认证机构登记注册后,应当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要求和期限通过国家认监委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的评审、资格认可。
第二十八条 认证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之间不得有任何利益关系。认证机构不得开展与认证有关的任何咨询业务。认证咨询机构不得开展任何认证业务,认证咨询机构的任何人员不得参与本机构两年内咨询的企业的认证审核活动。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规章制度 强化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加大处罚力度
近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01号令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废止规章1部,修改规章16部。《决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内容强化了涉企检查有关要求,明
0评论2025-04-02131
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认证规则管理的公告
2025年3月26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加强认证规则管理的公告,详细公共内容如下:为促进认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认证规则管理有关工作要求
0评论2025-03-2676
中国澳门《无线电通讯法律制度》法规正式生效
2025年1月1日,中国澳门第21/2024号法律《无线电通讯法律制度》法规正式生效。该法律旨在促进无线电通讯业务的发展,提高处理无线电通讯业务申请的效率,以及更有效地监管各项与无线电通信业务相关的活动。《无线电通讯
0评论2025-03-05547
- CNAS发布新版《检验机构认可规则》CNAS-RI01:2024
0评论2024-12-11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0评论2024-09-04
- 工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消防局联合发布《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
0评论2024-05-14
工信部发布公开征求对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及公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4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发布公开征求对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及公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意见稿详细如下:为加强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促进电动自行车企业规范化生产,强化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
0评论2024-04-0971
- 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明确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要求的通知
0评论2024-04-09
- 新修订《国家标准管理办法》3月1日正式实施
0评论2024-03-06
陕西发布优化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许可涉及现场检查实施指南
近日,陕西省药监局发布了《陕西省优化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许可涉及现场检查实施指南(试行)》及官方解读,详情如下:为深入推进《陕西省优化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的若干措施(试行)》实施,全面
0评论2023-12-2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