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计量认证监督
第十八条 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对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必须限期改进。在改进期内,不得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超过改进期内仍不能达到考核水平的,由发证单位注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第十九条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经复查合格的,可延长5年。
申请复查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发证单位注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 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失去公正地位的,由发证单位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与本办法有关的申请书、考核评审结果通知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其标志的式样和编号方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计量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革委等部门联合发布 《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
0评论2026-01-10
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严格管理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
2025年10月23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严格管理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详细公告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强化电动自行车强制性
0评论2025-11-1353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规章制度 强化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加大处罚力度
近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01号令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废止规章1部,修改规章16部。《决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内容强化了涉企检查有关要求,明
0评论2025-04-02151
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认证规则管理的公告
2025年3月26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加强认证规则管理的公告,详细公共内容如下:为促进认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认证规则管理有关工作要求
0评论2025-03-26137
中国澳门《无线电通讯法律制度》法规正式生效
2025年1月1日,中国澳门第21/2024号法律《无线电通讯法律制度》法规正式生效。该法律旨在促进无线电通讯业务的发展,提高处理无线电通讯业务申请的效率,以及更有效地监管各项与无线电通信业务相关的活动。《无线电通讯
0评论2025-03-05570
- CNAS发布新版《检验机构认可规则》CNAS-RI01:2024
0评论2024-12-11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0评论2024-09-04
- 工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消防局联合发布《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
0评论2024-05-14
工信部发布公开征求对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及公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4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发布公开征求对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及公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意见稿详细如下:为加强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促进电动自行车企业规范化生产,强化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
0评论2024-04-0998
- 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明确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要求的通知
0评论2024-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