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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010-04-022890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 昼间夜间

    0类 50分贝40分贝

    1类 55分贝45分贝

    2类 60分贝50分贝

    3类 65分贝55分贝

    4类 70分贝55分贝

    3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4 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1.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2.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昼间夜间

    一类55分贝45分贝

    二类60分贝50分贝

    三类65分贝55分贝

    四类70分贝55分贝

    3.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一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二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三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四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4.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5.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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