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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管理办法

2010-04-022350
    1、目的

  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管理,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正确使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CEMC)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 、证书的内容

  3.1 3C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书编号;

  (二)申请人名称及所在地;

  (三)商标(如无商标可填写/);

  (四)制造商;

  (五)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及所在地;

  (四)获证产品的名称、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据的产品标准及补充技术要求;

  (六)证书的生效日期;

  (七)发证机构名称;

  3.2 如申请人提出需要在证书上打印产品商标时,应提交商标注册证明、使用合同。

  3.3 证书按照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办法统一编号,编号原则自左至右依次为:××××(发证年号)02(CEMC机构编号)××(大类产品)××(小类产品)××××××(所发证书顺序号)。

  4 、证书的形式

  4.1 认证证书文字形式采用中文和英文两种,当对英文内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为准。

  4.2 证书内容纵向排列,如内容较多,可以增加附页。

  5 、证书的有效期

  5.1 CCC认证证书有效期按《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6 、证书的重新换领

  6.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中心审批,重新换证:

  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发生变更,经确认仍能满足认证要求的;

  (二)使用新的商标名称的;

  (三)产品规格变更,经确认仍能满足标准要求的;

  7、获证企业使用证书的权利和义务

  7.1 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有权合理使用认证证书;

  7.2 不得利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误导消费者;

  7.3 不得转让、买卖认证证书或者部分出示、部分复印认证证书;

  7.4 获证企业应妥善保管好证书,以免丢失、损坏。

  7.5 对撤销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企业应将证书原件交回认证中心;不予交回的,中心予以公布。

  7.6 企业应按时交纳认证费用,以获得或保持证书。

  8、 对伪造、假冒、涂改、出租、转让及滥用认证证书者,除暂停或撤消其认证证书、责令其采取纠正措施外,必要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9 、认证证书的发放

  9.1 中心原则上按照申请资料的申请信息,将认证证书邮寄至申请人或代理人;

  9.2 企业如有特殊邮寄要求时,需出具正式公文(委托函)通知CQ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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