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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洗衣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2010-04-023540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洗涤容量为1公斤至13公斤的家用电动洗衣机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不适用于搅拌式洗衣机和没有脱水功能的单桶洗衣机。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为109毫米,宽为66毫米。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源效率等级;
    (4)耗电量(千瓦时/工作周期);
    (5)用水量(升/工作周期);
    (6)洗净比;
    (7)洗涤容量(公斤);
    (8)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具体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耗电量、用水量、洗净比、脱水率和漂洗性能的测试方法依据GB/T4288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电动洗衣机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名称是指产品的品牌所有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依据GB/T4288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源效率等级应依据GB12021.4的现行有效版本中能效等级判断方法的要求和检测报告确定。
  4.4 耗电量、用水量、洗净比应依据GB/T4288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
  4.5 洗涤容量的标注依据 GB/T4288现行有效版本。
  4.6依据国家标准为GB12021.4的现行有效版本。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标识应采用80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3 标识应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
  5.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洗衣机均应粘贴标识。
  5.5 标识应粘贴在洗衣机正面箱体的右上方。
  5.6 粘贴在洗衣机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规格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
  5.7 使用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和缩小,可以黑白印刷,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不同品牌的产品型号逐一备案。型号不同但结构相同、控制方式相同、耗电量、用水量、洗净比一致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电动洗衣机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3),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gov.cn)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6.3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对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档、编备案号,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对不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4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
  6.5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对于通过备案核验的企业,授权机构应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其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并定期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
  7.2 按标识的备案号公告备案信息。
  7.3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能源效率数据库,向生产者和消费者等提供产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
  7.4授权机构接受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对标识的投诉,电话:010-5881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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