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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2010-04-0256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包括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我省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标委会是由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某一专业领域内从事全省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技术委员会是由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较宽专业领域内从事全省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分技术委员会是由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技术委员会下面某一具体专业领域内从事全省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第二条  标委会负责的专业领域由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领域及我省标准化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条  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对相关标委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应确保标委会公平、公开、公正的开展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在标委会管理工作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标委会的总体规划;
    (二)负责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暂停、恢复、撤销等重要事项的审批;
    (三) 负责对标委会考核并作出奖励和惩罚决定;
    (四) 负责协调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管理标委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受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在专业标准技术委员会管理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向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标委会规划、组建、管理建议和筹建、成立申请;
    (二)承担有关标委会的筹建、成立等工作;
    (三)负责有关标委会所从事领域内省级标准体系建立、计划项目申报、标准报批等业务工作指导;
    (四)协助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有关标委会进行考核和指导;
    (五)协助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为有关标委会筹措标准化活动经费;
    (六)参与有关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等工作;
    负责推荐本部门、本行业的专家参加相关标委会的工作;
    (七)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的与标委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建

        第七条  组建标委会应符合以下原则 :
    (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原则;
    (二)无交叉重叠原则;
    (三)国际、国家对口原则。
        第八条 承担标委会或标委会秘书处的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
    (三)为秘书处工作配备2-3名所必须的标准化技术人才和相关的管理人员;
    (四)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用于举办或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制修订地方标准,秘书处日常运行等。
    (五)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所必须的固定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
        第九条  鼓励有实力的龙头企业承担或参与标委会秘书处工作。
        第十条  相关单位可向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筹建标委会申请并填报《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筹建申请进行审核,对于审核合格并拟筹建的标委会,将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讨论确定需筹建的标委会,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将正式批复筹建。
        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也可根据需要指定有关单位筹建相关标委会。
        第十一条  根据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关于筹建标委会批文,标委会筹建单位应积极开展征集委员、起草标委会工作文件等工作,并组织填写《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格式见附件2)和《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格式见附件3),报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
        标委会工作文件包括:
         (一)标委会章程;
        (二)秘书处工作细则;
        (三) 标委会工作计划。
         筹建单位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完成标委会筹建工作。
        第十二条  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标委会成立工作文件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予以正式批复成立;对不合格的限期调整,调整后仍不合格的,更换秘书处承担单位直至撤销标委会的筹建。
        第十三条  标委会印章由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颁发。
        第十四条  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新成立的标委会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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