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新闻首页 新闻分类 切换频道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修订版发布

2015-07-291660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今年3月份发布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162号)。其中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监督检查”。

二、将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不得与强制性认证标志、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或者其他认证机构自行制定并公布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并删除第十五条第三项括号中的内容。

三、删除第十六条。

四、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认证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名称、应用范围、识别方法、使用方法等信息。”并删除第二款。

五、删除第二十四条。

六、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以下为新修改后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文: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5年3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 上一页 1/3 下一页 »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澳门《无线电通讯法律制度》法规正式生效
2025年1月1日,澳门第21/2024号法律《无线电通讯法律制度》法规正式生效。该法律旨在促进无线电通讯业务的发展,提高处理无线电通讯业务申请的效率,以及更有效地监管各项与无线电通信业务相关的活动。《无线电通讯

0评论2025-03-0511

工信部发布公开征求对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及公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4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发布公开征求对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及公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意见稿详细如下:为加强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促进电动自行车企业规范化生产,强化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

0评论2024-04-0962

陕西发布优化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许可涉及现场检查实施指南
近日,陕西省药监局发布了《陕西省优化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许可涉及现场检查实施指南(试行)》及官方解读,详情如下:为深入推进《陕西省优化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的若干措施(试行)》实施,全面

0评论2023-12-2652

加拿大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企业许可证(MDEL)指南更新
2023年12月4日,加拿大卫生部监管运营和执法处发布了《Updates to the medical device establishment licence application (FRM-0292) and instructions》指南。指南主要修订了医疗器械企业许可证(MDEL)申请表,以

0评论2023-12-18104

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强化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实验室检测质量主体责任的公告
2023年11月24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强化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实验室检测质量主体责任的公告。为全面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

0评论2023-12-1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