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新闻首页 新闻分类 切换频道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发布

2022-10-212720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每年进行一次定期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于每年2月15日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上报其上一年度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等,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有关事项的询问。  
 
第三十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的认证、检测工作的质量进行不定期调查,并征求有关认证委托人和认证证书持有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的技术能力、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以及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的执行等情况组织进行同行评议,并公布评议结果。  
 
第三十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对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的认证、检测活动以及认证结果进行专项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以及指定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和程序区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与自愿性产品认证、委托检测活动的;  
(二)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业务宣传、推广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的;  
(三)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及时、有效的认证、检测服务,故意拖延的或者歧视、刁难认证委托人,并牟取不当利益的;  
(四)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不予配合,拒不提供相关信息的;  
(五)未按照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者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信息的。  
 
第三十八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不再具备指定条件情况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撤销对其的指定。  
 
第三十九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因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行为被撤销指定的,其自被撤销指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指定。  
 
第四十条 对于其他违反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 上一页 3/3 下一页 »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规章制度 强化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加大处罚力度
近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01号令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废止规章1部,修改规章16部。《决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内容强化了涉企检查有关要求,明

0评论2025-04-0263

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认证规则管理的公告
2025年3月26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加强认证规则管理的公告,详细公共内容如下:为促进认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认证规则管理有关工作要求

0评论2025-03-2637

中国澳门《无线电通讯法律制度》法规正式生效
2025年1月1日,中国澳门第21/2024号法律《无线电通讯法律制度》法规正式生效。该法律旨在促进无线电通讯业务的发展,提高处理无线电通讯业务申请的效率,以及更有效地监管各项与无线电通信业务相关的活动。《无线电通讯

0评论2025-03-05109

工信部发布公开征求对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及公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4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发布公开征求对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及公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意见稿详细如下:为加强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促进电动自行车企业规范化生产,强化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

0评论2024-04-0964

陕西发布优化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许可涉及现场检查实施指南
近日,陕西省药监局发布了《陕西省优化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许可涉及现场检查实施指南(试行)》及官方解读,详情如下:为深入推进《陕西省优化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的若干措施(试行)》实施,全面

0评论2023-12-2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