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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类产品的电磁兼容

   2008-11-01 1550
本文导读:      摘要:在CE认证要求中,出台了89/36/EEC电磁兼容指令,对进入欧盟市场的机电产品的电磁兼容性提出了法律要求。出口欧盟市场的叉车属于自我认证产品,认证模式遵从B+C模式,即产品的

      摘要:在CE认证要求中,出台了89/36/EEC电磁兼容指令,对进入欧盟市场的机电产品的电磁兼容性提出了法律要求。出口欧盟市场的叉车属于自我认证产品,认证模式遵从B+C模式,即产品的“EC型式检验十企业一致性声明”,但不管是哪一种模式,产品都必须满足相关的欧盟指令。89/336/EEC及其修定版是产品电磁兼容的指令。如何提高我国叉车类产品的电磁兼容性,是整个叉车行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叉车、电磁兼容性

      一、问题的提出

      伴随中国的改革开放,中国的叉车生产厂与世界叉车厂的交流增多,叉车的制造技术水平亦不断提高,尤其中国的叉车出口能力逐年加强,加入WTO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步伐也加快了,为了保护自己的贸易市场,欧盟、美国等大的贸易经济体系将贸易壁垒逐渐更换为技术壁垒,欧盟的CE安全认证、美国的UL认证等均属于技术壁垒。在CE认证要求中,出台了89/36/EEC电磁兼容指令,对进入欧盟市场的机电产品的电磁兼容性提出了法律要求。出口欧盟市场的叉车属于自我认证产品,认证模式遵从B+C模式,即产品的“EC型式检验十企业一致性声明”,但不管是哪一种模式,产品都必须满足相关的欧盟指令。89/336/EEC及其修定版是产品电磁兼容的指令。如何提高我国叉车类产品的电磁兼容性,是整个叉车行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现状

    1.国外的发展及状况
      在西方发达国19世纪,随着通讯的发展就开始了对电磁现象的认识及研究,即开始了电磁兼容骚扰的研究。早在一九三四年国际电工委员会就成立了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简称CISPR,专门研究无线电干扰问题,制定有关标准,旨在保护广播接收效果。当初只有少数国家如比利时、法国、荷兰和英国等参加该委员会。随着电磁现象认识的深入,对电磁骚扰的危害认识也更清楚,首先在军工、电讯领域,为了能让各种设备不互相干扰影响,同时尽量不受自然气候(如雷电现象)的影响而展开对电磁兼容研究。电子产品的普及,使人们的生活周围充满了电磁干扰现象,为了能让人们健康地生活,设备正常运转,逐渐将军事、通讯领域的电磁兼容研究成果测试方法转移到民用领域。1989年欧洲共同体委员会颁发的89/336/EEC指令明确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所有电子、电器产品须经过EMC性能的认证,否则将禁止其在欧共体市埸销售。此举在世界范围内引起较大反响,EMC已成为影响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指标。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有两个专们从事电磁兼容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委员会:一个就是CISPR成立于1934年;另一个是电磁兼容委员会TC77,成立于1981年。CISPR最初关心的主要是广播接收频段的无线电骚扰问题,之后在EMC标准化工作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CISPR共有七个分技术委员会。CISPR已基本将通常的工业和民用产品的EMC均考虑在其标准中。CISPR还起草了通用射频骚扰限额值国际标准草案,这样对那些新开发的以及暂时还不能与现有CISPR产品标准相对应的产品,都可以用射频骚扰限额值来加以限制。几年前CISPR将其工作频率范围扩展为DC-400GHz,目前实际工作范围为9KHz―18GHz,以前的CISPR标准主要涉及无线电干扰限额值及其测量方法,近年来在抗扰度方面加强了研究,并已制定了一些标准。TC77最初主要关心低压电网系统的EMC问题(9KHz以下频段),后来将其工作范围扩大到整个EMC所涉及的频率范围及产品。目前CISPR已制定有CISPR22(1997)《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测量方法及限值》等14个标准;TC77也已制定了25个IEC标准,其中IEC61000-4系列标准是目前国际上比较完整和系统的抗扰度基础标准。

      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电动叉车的运行、起升、转向控制器以及仪表等使用了电子产品,即容易受到工作环境中电磁干扰的影响,同时其中的电子产品发射的电磁骚扰又影响到周围的环境,随着电磁兼容指令的颁布实施,电磁兼容设计的成熟技术很快就运用在叉车电器产品的设计中,因此在这方面应该说是很成熟的。

      2.国内现状
      我国的EMC测试及标准化工作始于六十年代,当时国内的一些院所建立了相对简陋的试验室,开展无线电干扰(骚扰)测试研究,同时参考前苏联和欧美国家标准制定我们国家自已的EMC标准和技术条件,直到1986年成立了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委员会后,我国才开始有组织、系统地对应CISPR/IEC开展国内EMC标准化工作。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六十多项EMC国家标准,其中基础标准为GB4365-1995电磁兼容术语;GB/T6113-1995无线电干扰和抗扰度测量设备规范。

      中国在电子技术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具有一定的差距,我国有关部门直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才系统地进行电磁兼容现象的研究,整个技术领域相对落后,中国的叉车生产企业直至现在,在整个产品的制造过程中,也仅有个别企业做了电磁兼容试验,企业还没有主动在设计阶段关注产品的电磁兼容性。

      三、电磁兼容的基本概念

     1.基本电磁骚扰:是指任何可能引起装置、设备或系统性能降低,或者对有生命或无生命物质产品损害作用的电磁现象。
     2.电磁干扰:是指电磁骚扰引起的设备、传输通道或系统性能的下降。
     3.电磁骚扰的危害程度:①灾难性的;②非常危险性的;③中等危险的严重的使人烦恼的。
      4.电磁兼容、电磁兼容性(EMC: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对于设备或系统的性能指标来说,称为“电磁兼容性”,而作为一门学科来说,称为“电磁兼容”。

      电磁兼容是研究在有限的空间、时间和频谱资源等条件下,各种用电设备(广义的还包括生物体)可以共存,并不致引起降级的一门科学。

      电磁兼容性是指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下能正常工作,并且不对该环境中任何事物构成不能承受的电磁骚扰的能力。电磁兼容性和我们所熟悉的安全性一样,是产品质量最重要的指标之一。安全性涉及人身和财产,而电磁兼容性则涉及人身和环境保护。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些情况:在我们正常收听广播或收看电视节目的时候如果户外有汽车驶过,很容易造成收听或收看质量下降;还有当我们在家玩电子游戏机时,常常造成邻居家电视机的某些频道无法正常收看;同样邻居家在播放录象时,我们自家电视机也能在某些频道收看。这样的例子足以说明:在我们日常生活的空间确实存在着另外一种环境污染――电磁污染。可以这样说,凡有电、有开关的设备均会产生电磁干扰。
      电磁兼容性有三方面的含义:
      ①电磁环境应是给定或可预期的;
        ②设备、分系统或系统不应产生超过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电磁骚扰发射(EMI)限值的要求。
      ③设备、分系统或系统应满足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电磁敏感性(EMS)限值或抗干扰度(Immunity)限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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