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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设备谐波电流测试标准及其正确理解

   2009-05-16 电气技术广州电气安全检验所 石光明6510

CTL 决议的内容

在2007 年的CTL 全体大会通过的对于灯串的DSH:17 决议,特别对于容易引起错误的灯串的分类作出以下规定:
(1)灯串是照明设备(class C)。
(2)具有调光器的灯串是C 类产品,但是限值用标准表1 所列。
(3)LED 既不能当作是白炽灯,也不能认为是放电灯。标准7.3 条给出了有功输入功率小于25W的要求,但是这些要求不适用于LED。将来的标准将包含基于LED 光源的独立的条款,前提是新技术对于电网电源的影响被弄明白,并且/或关于电流和电压的关系首先被测试作为标准的一部分。

开发和测试人员容易理解错的地方在照明电器的检测和认证中,经常发现会有以下错误的理解,特结合标准和CTL 决议的内容提出予以纠正:
(1)只要照明电器就选择C 类限值(表2)。
这种看法错误。首先C 类限值是适用于照明设备,如白炽灯调光器就不属于照明设备;其次,C 类的设备也不全是利用C 类的限值。如带有内置式调光器或壳式调光器的白炽灯灯具属于C 类的设备,但是限值用A 类的(表1);有功功率不大于25 W 的放电灯,可以用D 类设备的限值(表3 第二列)。
再CTL 决议的中也提到“具有调光器的灯串是C 类产品,但是限值用标准表1 所列”。
(2)测试时只要按照铭牌上标注的功率分25W上下测就可以了。这种看法错误,因为照明设备的功率因数相差很大,标准中要求是以有功输入功率来判定不同的限值。所以要在正式检测前,先要测试设备的有功功率,再选定限值正式测试。
(3)电子整流器一定要标上“L 级”或“H 级”。
这种看法错误,“L 级”或“H 级”是《GB/T 15144-1994 管形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性能要求》中规定的要求,其内容如下:
标准4.9.1 电源电流波形
镇流器与灯(一只或几只)在额定电源电压下工作,灯达到稳定工作状态之后,低畸变型镇流器
(带L 标志)的电源电流中谐波含量不得超过表4 中规定极限值。带“H”标志的镇流器的电源电流中谐波含量不得超过表5 规定极限值。

但是我国3C 认证开始,谐波就一直是依据GB17625.1 来测,而且根据GB/T 15144- 2005/IEC60929:2002《管形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性能要求》中规定:“本标准代替 GB/T15144-1990 管形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性能要求》”,“ 因在GB17625.1 中规定了照明电器电源电流的考核要求,新标准删除了对镇流器电源电流波形的要求”。所以现在再标“L 级”或“H 级”是一点意义都没有的。
(4)只要照明设备上标注功率小于纯净电源的功率(一般为5kVA)就可以直接测试。这种看法错
误,如有的钠灯的功率因数不到0.5,如果冒然上机测试,会导致纯净电源烧毁。
总之,只有经过试验证实符合标准限值要求的设备才能接入到配电系统中,这样就可以对低压电
气及电子产品注入供电系统的总体谐波电流水平加以限制。希望开发和测试人员都能正确理解,执行标准的规定。

参考文献
[1] GB17625.1-2003. 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2] CTL DECISl0N SHEET DSH:617 Standa rd(s): IEC61000-3-2 Ed 3 Subject:Classification of lighting chains.
[3] GB/T 15144- 2005/IEC 60929:2002. 管形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性能要求.
[4] GB/T 15144- 1994. 管形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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