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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磁兼容认证现状及发展趋势

   2017-05-15 江苏现代计量赵波 封志明16311
本文导读:一、前言电磁兼容认证属于产品认证的范畴,我国现行的产品认证制度是2003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英文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其认证标志是3个C,又称CCC认证或3C认证。凡列入3C认证目

一、前言电磁兼容认证属于产品认证的范畴,我国现行的产品认证制度是2003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英文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其认证标志是3个C,又称CCC认证或3C认证。凡列入3C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

二、我国电磁兼容认证的由来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电磁兼容认证起步较晚。1984年,我国成立了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CCEE),并于1991年被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认证组织(IECEE)接受为任何和颁发CB证书的国际认证机构,其认证标志为“长城”标志。1989年,原国家检验检疫局开始对电冰箱、空调等9类20种进口商品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制度,只有对含电磁兼容性在内的检测合格并加贴“CCIB”标志后才能在国内销售。1999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第一批实施电磁兼容安全认证的产品目录”,对家用电器、信息技术设备等9大类产品开展电磁兼容认证,认证标志为"CEMC”标志。这其中,“长城CCEE”标志和“CCIB”标志实施时间较长,在国内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总计发布了5批目录212中产品,颁发了91760张认证证书。

由于实行"长城CCEE”、“CCIB”这两套对内对外不同的认证制度,而且分别属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管理,这种模式带来了一些弊端,一个产品可能要进行二次认证、二次审查、二次收费,并加贴二个标志。随着2001年我国加入国际贸易组织(WTO),按照世贸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检验检疫局和国家出入境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成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设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将原有的多种认证制度合并建立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制度。CCC认证制度由2002年5月1日起实行,到2003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废止旧制度。3C认证制度的实施实现了“四个统一”,即“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从而使我国的包括电磁兼容认证在内的产品认证制度与国际接轨。

三、我国电磁兼容认证的现状

包含电磁兼容认证在内的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行政上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并指定11家认证机构负责实施认证流程,颁发认证证书。原来和电磁兼容认证直接相关的有2家,分别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和“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CEMC)”,也是我国颁发3C证书最多的2家认证机构。2008年5月1日,由于认证机构重组,这2家机构合并成立新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原来“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CEMC)”颁发的3C证书基本上都涉及电磁兼容认证,在机构合并后需要进行换证工作,统一更换为CQC颁发的3C证书,换证工作应该在2008年底前结束。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可委最初公布的《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一下简称《目录》)中共有19类132种产品,其中有10类82种产品涉及到电磁兼容性要求。最新《目录》涵盖了23类138种产品,涉及电磁兼容性要求的是11类83种产品。这11类产品分别是:低压电器(5种)、电动工具(16种)、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8种)、音视频设备(16种)、信息技术设备(12种)、照明设备(2种)、电信终端设备(9种)、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2种)、消防产品(1种)、安全防范产品(1种)、局域网设备(1种)。

与此前的管理方式不同的是,3C认证在我国首次将电磁兼容认证管理纳入强制性认证的范畴,此前只是对6类进口商品实施电磁兼容强制检测。凡是纳入3C目录的产品,按相应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若包含电磁兼容检测项目的,对该电磁兼容强制性检测作为3C认证的一部分来管理,并把产品与电磁兼容性相关的关键元器件列为管理内容。需要注意的是,3C认证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只对产品的电磁骚扰(EMI)进行考核,而对于电磁抗扰度(EMS
)方面未作要求。换句话说,目前我国的电磁兼容性认证只需要考核产品通过电磁场干扰外界(空间、电网等)的能力,而不考核产品对外界电磁干扰的抵抗能力。

企业在提交了CCC认证申请后,由CQC等认证机构审核,并下达产品检测任务通知给各个检测实验室,目前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共有153家,其中约一半具有电磁兼容项目检测能力。每家实验室只能进行国家认监委授权范围内的电磁兼容认证检测业务。企业在申请认证的时候,可以任意指定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如果不指定的,将由CQC认证工程师就近指派。3C认证自2002年实行以来,到2005年是认证实施的初始高峰期,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新产品申请多,一次性通过率不高,产品通常需要整改,电磁兼容性指标较差。2005年以后是认证实施的平稳发展期,这个阶段的显著特点是:新产品申请比重下降,派生、变更申请较多,电磁兼容性指标较好一次通过率较高。

截至目前,我国产品认证仅用了25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国家上百年走过的道路,发展之快令人瞩目,发展成就有目共睹。

四、我国电磁兼容认证的发展趋势我国电磁兼容认证的发展呈现以下趋势:

(1)电磁兼容认证的频率不断提高,相关标准更新对认证各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录》中每一类产品都对应有相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在实施规则中规定了产品认证所采用的标准,随着标准版本的更新,标准中条款发生了变化,与实施规则相关的条款有改变的,需要企业及时更新证书,提交申请,如有需要的需要重新进行电磁兼容试验。电磁兼容标准有更新比较快的特点,这就要求认证机构、检测实验室、获证企业三方共同关注电磁兼容标准更新和国家认监委的公告,共同维护强制性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以最近开始实施的新版GB9254-2008《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标准更新来说明,这是一个非常通用的电磁兼容认证标准,它的修改和执行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电磁兼容认证的走向。国家认监委2009年31号公告指出涉及该标准更新的产品必须于2010年9月1日完成新版标准证书转换工作。

新版GB9254在原来考核产品电磁辐射骚扰指标的上限由1G扩充到了6G。这是考虑到现在的电子产品内部时钟频率越来越高的现实情况,而且对电磁兼容认证所需要进行的各类产品划分更细,新版规定如下:

a.如果产品内部源的最高频率低于108MHz,测量频率到1GHz;

b.如果产品内部源的最高频率在108MHz~500MHz之间,测量频率到2GHz;c.如果产品内部源的最高频率在500MHz~1GHz之间,测量频率到5GHz;d.如果产品内部源的最高频率高于1GHz,则测量频率到最高频率的5倍或6GHz中的较小者。

GB9254的更新对电磁兼容认证检测实验室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是测量接收机、天线必须频率大于6GHz,要配备高性能的1G以上线缆损耗较小的测试线缆;

其次测试用电波暗室必须符合CISPR16-1-4标准中规定的场地电压驻波比(SVSWR)指标,驻波比必须小于6dB。在国内目前很少有实验室能达到这个指标,绝大部分需要重新更换和增加吸波材料才能达到要求。由于以上原因,GB9254的版本更新以及随之带来的1G以上的电磁兼容认证测试成为业内关注的热点话题。另外,可以预计,电磁兼容认证发展到一定阶段,电磁抗扰度(EMS)方面必将成为新的认证检测项目。

(2)电磁兼容认证的发展对于认证一致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中第九条认证产品一致性规定是这样的: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其目的有两条:第一,保证批量生产的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产品一致;第二,对认证产品的变更进行控制。加强认证一致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个别企业处于节约成本的考虑,把在认证时针对电磁兼容采取的一些措施在批量生产的时省略掉了,或者认证时采取的措施由于批量生产无法实现而放弃了。又或者是工厂对批量生产的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产品的一致性控制不严,批量生产时缺少控制产品电磁兼容性的有效手段。

针对这些情况,国家质检总局、认监委一直在强调认证的一致性。这就要求企业管理层及质量管理人员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按照要求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质量体系。紧紧抓住产品设计、采购、生产三个重要环节不放松,设计阶段严格管理为产品电磁兼容一致性控制打下扎实的基础;电磁兼容关键元器件采购和进货检验严格控制,重点放在对供应商质量有效控制上;生产过程细致管理。还要利用电磁兼容性检测,及时发现产品一致性问题并加

以改进。企业只有全方位、整个流程有效管理起来,才能把认证一致性工作做好。

(3)加强认证监管体系建设,提高电磁兼容认证有效性。

为提高认证有效性,需要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建设,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进行监管,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二是对认证机构、检测实验室、标志发放机构以及工厂检察员的认证活动和结果进行监管。

国家质检总局、认监委曾于2004年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建立长效机制,以制度化规定下来。2004年对6家认证机构进行了行政告诫;暂停1家实验室检测业务,整改9家,并撤销15家部分检测业务。撤销认证证书868张,注销20581张证书。这样的监督检查目的是为了规范认证的规范和有效性,确保产品认证工作健康发展。

产品监管也是为了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采取的监管方式主要是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其监管的实施机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目录》内产品的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环节是监管的主要方面,未经3C认证的产品、假冒3C认证标志的产品、受到消费者投诉的产品是进行产品监管的主要对象。

五、结束语

我国电磁兼容认证已经经历了20多个年头,取得了辉煌的成绩,促进了国民经济的腾飞。特别是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以来,电磁兼容检测和认证得到了质的飞跃和提高,认证机构、检测机构、生产企业从对电磁兼容知之甚少到逐步重视,今天产品通过电磁兼容认证,取得良好的电磁兼容性能已经成为许多企业的立身之本、发展之道。我们有信心在各界的努力下,我国电磁兼容认证将步入一个更新更高的领域,在保证消费者健康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等方面起到了更大的作用。

作者简介:赵波,封志明 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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