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初始工厂审查
4.3.1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4) 及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补充审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同时,还应按照《照明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3)进行核查。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标识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机一致;
3) 认证产品所用的安全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元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4.3.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若认证涉及多单元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每一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
在工厂审查时,对产品安全性能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4.3.2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1至4 个人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后递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电感镇流器45个工作日,(需扣除因检验项目不合格,工厂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当整机的安全件需要进行随机试验时,按安全件最长的试验时间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起计算)。
工厂审查后递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符合要求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监督检查的频次
4.5.1.1一般情况下,自获证之日起的第7个月进行第1次监督检查,以后每隔12个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验,见
4.5.3。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同时,还应按照《照明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3)进行核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4)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进行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监督复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3 获证后的抽样检测
需要时,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负责。具体抽样方法和要求按认证机构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检测采用的标准所规定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检测项目。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能及电磁兼容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4.5.4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将取消认证资格,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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