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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2010-06-153440
1 适用产品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玩具主体由金属材料制成的,非预定承载儿童体重的非电玩具产品,包括静态金属玩具和机动金属玩具。不包括:类似文具玩具、口动玩具等。

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2.1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符合性声明 + 获证后监督
注:符合性声明指认证委托人、工厂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的符合性声明。
2.2获证条件
1) 产品符合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
3) 认证委托人、工厂向认证机构做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的符合性声明。

3 认证基本环节

认证的申请
型式试验
符合性声明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申请
4.1.1认证单元的划分
同一委托人申请、同一工厂生产且符合下表中单元划分原则的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具体单元划分原则见下表:
产品类别 释义 单元划分原则
静态金属玩具 不含任何驱动机芯的金属玩具。
包括:各类金属玩具。 1.预定玩耍方式相近
2.适用年龄组相同(36个月及以下/37个月及以上)
3.结构和外形相似
4.主要部件加工工艺相同
机动金属玩具 带有非电的驱动机芯的金属玩具。
包括:装有发条机芯、惯性机芯各种款式的金属玩具。 1.机械动作方式相似2.适用年龄组相同(36个月及以下/37个月及以上)3.结构和外形相似

4. 1认证资料

4.1.2 申请认证时需提交的认证资料
委托人按认证申请单元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 委托人、工厂的注册证明资料。
2) 工厂概况:
a) 工厂一般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
b) 工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
c) 工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d) 工厂满足《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质量管理文件(初次认证时提交)及组织机构图。
3) 产品有关信息:
产品有关信息一般包括下表中的适用内容。
产品类别 要 点
静态金属玩具 1、 主要原、辅材料的通用名称及其有关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说明等;
2、 采用的加工工艺
3、 适用年龄组。
机动金属玩具 1、 主要原、辅材料的通用名称及其有关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说明等;
2、 采用的加工工艺;
3、 驱动机构
4、 适用年龄组。
4) 足以识别所有认证产品主要特性的照片或图片。
5) 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清单,包括:
涂层材料、驱动机构等。清单中应说明其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
6) 委托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7) 委托人委托他人申请认证时,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有关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
8) 指定认证机构需要的其它文件。
4.2型式试验
4.2.1 送样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后,委托人向检测机构提供认证产品的样品并对样品负责。
同一认证单元主检样品送样3只,需做差异试验的产品各送样1只。
每一认证单元均应送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4.2.2 检测标准
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4.2.3 检测项目
产品检测项目包括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全部适用项目。
4.2.4 样品的整改
型式试验检测不合格,应限期整改,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如期完成整改后重新送样至原承检检测机构复检。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检测机构出具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连同产品整改过程中的有关信息报认证机构。
4.2.5 检测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完成后,主检产品在检测机构封存至初次工厂监督完成之后,其它样品按委托人要求处置。相关数据、样品图片等资料存于检测记录中,应确保检测样品的可追溯性。检测机构负责将检测报告及时寄送认证机构。
4.3符合性声明
型式试验合格后,认证委托人、工厂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工厂质量保证体系持续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及相关认证要求的符合性声明。为方便认证委托人,认证产品质量保证符合性声明也可与申请资料同时提交。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果及符合性声明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向委托人按认证单元颁发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样品检测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为30个工作日,不包括样品整改时间。
认证结果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获证后的监督。
4.5.1 监督检查频次
4.5.1.1 一般情况,从颁发首张证书之日起的6个月内进行第一次工厂监督检查,以后每6个月应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1.2 若颁发证书后工厂的认证产品12个月内未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历次认证监督检查未出现有关产品一致性的不符合项,可减少监督频次,但每12个月应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1.3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应增加监督频次:
1) 认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认证产品与认证产品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组织机构、生产条件、工厂质量保证体系等变更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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