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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NCC认证申请注意事项

2019-01-047010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应遵守的事项

申请者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若有违反之情事发生,所有之责任概由申请者负责。

1. 遵守电信法及相关之审验办法条款之规定。

2.对申请过程之任何问题须随时提供必要之协助。

3.针对已获核发审定证明/型式认证证明之产品,依规定标贴或印铸审验合格标志,始得贩卖。

4.对审定证明/型式认证证明的使用,不能损害验证机构之形象,且不对产品审验做出任何使验证机构认为有误导或未经授权之声明。

5.产品审定证明/型式认证证明仅可用以显示已验证之产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之规定。

6.确保已核发之产品审定证明/型式认证证明和审验合格标签不致被误用。

7.于传播媒体如文件、宣传品或广告中,引用产品审验状况时,应符合验证机构之要求。

8. 对已审验合格之产品:
(a) 保存其所知有关产品与相关法规要求之符合性的所有抱怨纪录,必要时,备妥此纪录供验证机构索阅。
(b) 对会影响符合审验要求之产品所发现的任何缺失或抱怨,采取适当措施,并将所采取之措施予以文件化。

9.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申请所提供之证件复印件与正本相符;技术资料与实际状况符合,绝无造假之情事, 若有不实概由申请者承担所有之责任。

10.依据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办法第八条规定及电信终端设备审验办法第十条规定,验证机构得于必要时,要求申请者检送器材/设备样品。

审验申请的提出

向本验证中心提出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及相关之申请者,申请人可以邮寄,快递或亲自送件至本验证中心等方式为之。

审验申请

1.申请人请填具供贩卖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认证申请书或供贩卖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申请书,连同低功率射频电机技术规范及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及认证办法所规定之资料向本验证中心提出审验申请。

2.若申请人为国外制造商,请另填具委任书(可依申请人自订之格式为之),委托于国内有住所之代理人依审验申请之规定向本验证中心提出审验申请。

3.不同厂牌或型号之电信终端设备及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应分别申请审验。

4.申请审验之器材,若其厂牌名称如与申请者或制造商之名称不同时,申请者应提出使用该厂牌名称之授权书。

型式认证证明补/换发申请

向本验证中心申请之型式认证证明遗失或毁损者,申请人请填具低功率射频电机 / 电信终端设备审验认证补、换发申请书,并检附自行宣告保证书(格式自订),向本验证中心提出补/换发申请。

系列产品的申请

申请系列产品者,申请者须另备该产品与原审验合格型号产品间之差异性说明文件及原审验合格产品之型式认证证明复印件。应注意下列事项:

1.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之系列产品指:仅变更原审验合格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之天线、外观、附属非射频功能、电源之供应方式或厂牌型号者,而其输出功率、调变技术、工作频率、频道数目及主要组件之电路板布线等技术规格、射频性能未改变者。

2.电信终端设备之系列产品指:指不改变审验合格之电信终端设备之输出功率、调变技术、工作频率、频道数目及主要组件之电路板布线等技术规格、设频性能,且其通信接口、电磁兼容及电气安全之基本设计、性能、实体形状及材质相同之其它产品。

3.系列申请收费减半,且须由原申请者提出。

申请表填写说明

申请人:商号或团体/公司之代表人

申请人若为公司,请填代表人姓名。

性质:制造商/进口商/经销商择一勾选

供贩卖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可由制造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申请审验,请依申请人之性质自行勾选。

□ (国内)制造商:A国内公司制造,A国内公司申请。

□ (国外)制造商:B国外公司制造,B国外公司申请。

□ 进口商:B国外公司制造,C国内公司进口,C国内公司申请。

□ 经销商:B国外公司制造,C国内公司进口,D国内公司申请;或A国内公司制造,E国内公司申请。

备注:申请者性质应与公司证明文件、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经营许可执照相符。

联络人: 负责该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申请案之连络人,可为代申请之受委任人员。

电话: 于必要时可寻得该连络人之连络方式,亦可一并填写传真及E-mail,以方便数据之传送。

器材名称: 该申请审验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或电信终端设备的名称。

厂牌: 该申请审验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的厂牌。

型号: 该申请审验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的型号。

制造厂商及国家: 该申请审验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电信终端设的制造厂商名称(公司全名)及生产国家(产地)。

申请审验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电信终端设备应以具有明确厂牌、型号之"单一"器材提出,同一系列产品者,得同时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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