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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家用及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解读

2010-12-1210430吴洁

摘要:家用及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新规则将于2010年5月1日开始实施,为了使该实施规则的使用各方能更好的理解、执行该细则,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细则的变化及新的要求做了全面的解读。

 关键词:强制性认证 实施规则 家用及类似用途设备 关键零部件 单元划分 监督抽样检测

引言

2008年的金融危机给全世界的制造业一记猛喝,出口企业的步步维艰至今仍历历在目。回首2009,正是这次世界性的危机给中国的家电企业带来了商机,出口大幅度萎缩带来了内销的繁荣。为了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确保认证实施各环节的有效性和一致性,为了简化认证流程、降低认证费用、便利企业执行,2010年1月5日,国家认监委(CNCA)公告新版家用及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认证(CCC)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16: 2010。根据公告,新版实施规则于2010年5月1日实施,并替代旧版实施规则CNCA-01C-016: 2007。

 新版实施规则与2007版实施规则的主要差异

该实施规则实施之日起新申请认证的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须按照该新规则要求执行;对于已按照CNCA-01C-016:2007规则获得认证证书的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自该实施规则发布之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应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进行转换,该实施规则与CNCA-01C-016:2007的主要差异如下:

 (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等法律法规所进行的调整和修订。

1、明确了认证证书的5年有效期及有效期届满时的要求。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2、与相关法规和认证规则衔接,统一了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撤销规定要求。明确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单元划分的合理化。

1、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零部件不再作为单元划分的依据,提高了单元划分的可操作性。

2、单元划分更加合理,在控制认证有效性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了单元划分原则。

例如电动机-压缩机类:2007版按型式、结构、规格划分申请单元,2010版按型式、应用类型、电机的技术参数等划分申请单元。

 (三)关键零部件的分类管理及对企业认证技术负责人相关要求的明确。

1、对关键零部件变更采取A、B类分类管理。将约60%的安全关键元器件及约40%的电磁兼容关键元器件纳入简化流程管理。

A类元器件:关键元器件变更时,整机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必须经过整机或关键元器件标准中相关项目所规定的试验确认。 A类元器件的变更应经过认证机构的批准。

B类元器件:关键元器件变更时,在满足简化流程的前提下,整机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仅需通过资料确认/技术判断。B类元器件的变更可适用简化流程。简化流程是指变更关键元器件时,仅需向认证机构报备的流程。

适用简化流程条件为:

1 变更的关键元器件属于B类元器件;

2 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目录的B类元器件,应获得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证书,其他B类元器件应提供认证机构认可的自愿性认证证书/符合相应标准的CNAS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且所有元器件技术参数、外形、材料、及安装尺寸应与原有元器件一致;

3 有生产者(制造商)任命/授权,并经认证机构考核认定的认证技术负责人;

4 生产者(制造商)具有良好的信誉。

不满足以上条件的,B类元器件变更时须经认证机构批准。 

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元器件的变更应由生产者(制造商)的认证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保存变更记录。

适用简化流程的B类元器件变更时,误报、漏报视为变更无效,并视同擅自变更关键元器件。认证机构一经发现违规变更的情况,应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虚假变更信息的视为擅自变更关键元器件,认证机构应撤销其认证证书。

  2、对生产企业认证技术负责人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

认证技术负责人由生产者(制造商)任命/授权,并经认证机构考核认定;认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独立行使其职能的权力,具备实施其职能的能力;认证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生产者(制造商)的认证技术负责人;认证技术负责人变更时,生产者(制造商)负责上报认证机构并重新申请考核认定。

认证技术负责人的职责:

(1)认证技术负责人负责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变更的批准;

(2)应按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认证产品中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变更的批准,确保变更信息准确、及时的上报,并对生产企业及其获证产品的一致性负责。

(3)认真做好并保存变更记录。

本条款内容的修订,给企业实施产品变更提供了便利,解决了以前产品更新换代快,而变更认证跟不上节奏的矛盾,简化了认证流程,体现了认证以企业为本的原则。但同时也加强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要求,需经认证机构考核认定,保证认证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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