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莱瑞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2007-08-20 2980
本文导读:  《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  则   为加强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  则   为加强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  (一)对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实施分类管理;  (二)对进口医疗器械实施检验监管;  (三)对进口医疗器械实施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收集整理与进口医疗器械相关的风险信息、风险评估并采取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收集与进口医疗器械相关的风险信息及快速反应措施的具体实施。 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分类监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医疗器械进口单位的管理水平、诚信度、进口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等级、质量状况和进口规模,对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实施分类监管,具体分为三类。  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可以根据条件自愿提出分类管理申请。   一类进口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诚信度高,连续5年无不良记录;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进口报检、进货验收、仓储保管、质量跟踪和缺陷报告等制度;  (三)具有2名以上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质量管理人员,熟悉相关产品的基本技术、性能和结构,了解我国对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  (四)代理或者经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当获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五)代理或者经营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质量信誉良好,2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等;  (六)连续从事医疗器械进口业务不少于6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七)近2年每年进口批次不少于30批;  (八)收集并保存有关医疗器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专项规定,建立和保存比较完善的进口医疗器械资料档案,保存期不少于10年;  (九)具备与其进口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十)具备与进口医疗器械产品范围与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和仓储条件。   二类进口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诚信度较高,连续3年无不良记录;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进口报检、进货验收、仓储保管、质量跟踪和缺陷报告等制度;  (三)具有1名以上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质量管理人员,熟悉相关产品的基本技术、性能和结构,了解我国对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的人员;  (四)代理或者经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当获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五)代理或者经营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质量信誉良好,1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等;  (六)连续从事医疗器械进口业务不少于3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七)近2年每年进口批次不少于10批;  (八)收集并保存有关医疗器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专项规定,建立和保存比较完善的进口医疗器械资料档案,保存期不少于10年;  (九)具备与其进口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十)具备与进口医疗器械产品范围与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   三类进口单位包括:  (一)从事进口医疗器械业务不满3年的进口单位;  (二)从事进口医疗器械业务已满3年,但未提出分类管理申请的进口单位;  (三) 提出分类申请,经考核不符合一、二类进口单位条件,未列入一、二类分类管理的进口单位。   申请一类进口单位或者二类进口单位的医疗器械进口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并有授权人签字和单位盖章;  (二)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文件;  (四)质量管理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近2年每年进口批次的证明材料;  (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自我声明)。
 
反对 0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本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注明出处。非本网作品均来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更多>相关阅读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
阅读排行
网站首页  |  网站介绍  |  版权声明  |  积分规则  |  定制推广  |  服务协议  |  隐私政策  |  联系我们  |  排名推广  |  会员服务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网站地图  |  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