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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8-01-20 2570

  5.5 TC审查
  5.5.1 对于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技术规范,科标部委托相关TC,对其进行审查。
  5.5.2 TC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0日内,组织由相关方面组成的审查委员会完成对技术规范的审查工作。
  5.5.3 TC向科标部提交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原则上应包括认证机构、检测机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标准化等相关各方,人数原则上为8-12人。
  5.5.4 TC应征求认证机构对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的意见,如认证机构提出异议,则应视情况对审查委员会的建议名单进行适当调整。
  5.5.5 科标部批准审查委员会名单后,TC应尽快组织对技术规范进行审查。审查方式以会议审查为主,特殊情况也可以函审方式进行。
  5.5.6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TC审查可以与认证机构自行组织的审查合并进行。
  5.5.6 审查委员会成员的审查意见出现分歧时,应当协调解决,确实需要投票表决的,应当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审查委员会成员赞成,方为通过审查。
  5.5.7 审查结束后,审查委员会应向TC提交审查报告,审查结论有三种:推荐备案、建议修改后备案、建议不予备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审查报告上签字。
  (1) 对于审查结论为“推荐备案”或“建议不予备案”的,TC在审查报告“组织审查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审查结束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及其它审查材料报送科标部;
  (2) 对于审查结论为“建议修改后备案”的,认证机构应根据审定会意见进行修改,并提交TC审查。TC应在收到修改后技术规范的3个工作日对技术规范修改内容进行检查,确保已按照审查委员会意见进行修改,并在审查报告“组织审查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注明“经确认,已按照审查委员会意见进行了修改,同意审查委员会意见,推荐备案”,加盖公章。TC应将审查材料(包括会议通知、审查报告或函审单、函审结论表等)以及拟备案的技术规范文本(纸制版与电子版各一份)报送科标部。

6 批准与公告

  6.1 科标部对TC报送的全部审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有关程序和要求后,向委领导汇报审查过程和结论,经委领导批准后,在“国家认监委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栏”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向认证机构发出《认证技术规范备案结论通知书》,并明确备案时间和备案号。
  6.2 备案号编号规则:CNCA/CTSXXXX-XXXX
  (流水号)(年代号)
  说明:每个技术规范对应一个唯一的备案号,对于已备案技术规范修订后重新备案的,在原编号后加大写字母A;再次修订备案的,则在原编号后加大写字母B;以此类推。
  6.3 批准备案的认证技术规范,在认监委网站进行公告。公告信息包括:认证技术规范的名称、备案号、备案时间、认证机构名称及机构批准号、审查单位等。
  6.4 科标部负责将技术规范备案审查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材料归档保管。

7 修订与废止

  7.1 当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统一的认证技术规范发布后,认证技术规范应自行废止。相关认证机构应填写《认证认证技术规范废止通知书》,上报科标部。
  7.2 认证机构应根据产业发展、市场需求及其它因素,适时对技术规范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技术规范重新提交备案。
  7.3 修订后的技术规范重新提交备案申请时,除提交5.1规定材料外,应重点说明技术规范的修订内容及修订原因。
  7.4 科标部可视技术规范的修订内容(如只是编辑性修改),适当简化备案审查程序。

8 复审

  8.1 认证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认证技术规范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8.2 技术规范复审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是否已发布适用于认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指标或其它内容是否需要根据产业发展或市场需求进行修改;
  (4)其它需要考虑的内容。
  8.3 认证机构应组织相关认证机构、认证服务对象、行业主管部门、检测机构、标准化等相关方专家,对技术规范进行复审。
  8.4 认证机构应及时向科标部提交《认证技术规范复审报告》。复审结论有三种:继续有效、需要修订、废止。
  8.5 通过认监委网站对认证机构上报的《认证技术规范复审报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天。
  8.6 复审结论为需要修订的技术规范,认证机构应当在复审后三个月内完成修订工作,并向科标部重新提交备案申请。
  8.7 技术规范备案3年内未进行复审的视为自动废止,将注销备案。
  8.8 对于废止或修订的技术规范,在认监委网站进行公告。

9 技术规范的使用

  9.1 技术规范制定方以外的认证机构拟采用已公布备案的技术规范作为认证依据开展认证活动的,应当通报技术规范制定方。
  9.2 技术规范的制定方拥有技术规范的解释权,同时有义务就其他相关方对技术规范内容提出的咨询予以解释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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