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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2008-10-14 2990
本文导读: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浙江省标准化行政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组建和管理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技委)。根据工作需要,专业标技委日常工作可委托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核心企业管理。
第三条  标技委是负责全省一定专业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实质性推进先进标准制定、修订、转化和采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组织。
第二章   标技委工作任务
  第四条 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内容必须包括:
(一)推进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采用;
(二)促进科技成果和相关规范的转化;
(三)地方标准的制修订项目;
(四)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等。
第五条  根据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本专业省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和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并对审查标准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对负责起草的地方标准的技术性解释工作。
第七条  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委托,承担本专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评审等工作中标准水平的评价工作或引进项目、新产品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第八条 开展与国外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与交流,跟踪和研究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浙江省主要出口贸易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结合实际加以采用。
第九条  推进企业将核心技术或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及时转化为标准;依托技术标准促进科技进步,实现技术标准与研发的互动。
第十条  将块状或区域经济的共性技术及时转化为自愿遵守的企业联盟标准,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第十一条 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企业标准技术性服务工作,并承担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标技委的筹建和成立
第十二条 遵循“适应市场、按需设立、合理布局、接轨国际、扶持发展、提高水平”的原则。标技委设立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涉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产业、重点行业或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领域。
(二)专业技术领域能明确界定,可以归口管理。
(三)具有本专业领域的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一批技术专家和技术人员,有将相关技术和规范及时转化为标准的能力,能带动产业链的标准水平提升。
(四)有明确的标准研究目标或具体的标准制修订、转化任务。
(五)秘书处挂靠单位热心标准化事业,重视标技委工作,具备开展工作的能力,并愿意提供开展标技委活动所需的各项保障。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机构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筹建申请,内容包括:标技委组建必要性、标技委名称、工作范围、本行业标准的现状,拟开展的工作内容、组建方案等。
第十四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筹建申请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作出书面回复。同意设立的,申请单位应在2个月内成立标技委。
第十五条  筹建标技委的工作程序为:征集委员、确定秘书处和秘书处挂靠单位、起草标技委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制定工作计划等文件。筹建完成后,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标技委章程、标技委登记表(附件1)、标技委委员登记表(附件2)、标技委委员汇总表(附件3)进行报批。
第十六条  报批文件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批复。新建标技委在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政务网和浙江质量网予以公告。
第四章 标技委的管理
第十七条 标技委和分标技委每四年换届一次。标技委的换届方案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标技委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本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十八条  标技委每年年底应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完成计划、委员参与标技委活动、经费使用、下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等情况,并填写年审登记表(见附件4)。
第十九条  标技委年度工作要求:
(一)认真贯彻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年度先进技术或规范转化为标准及推动标准实施的计划;
(二)按标准水平较高,市场适用性强的要求,完成制修订地方标准计划和复审项目,
(三)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和委员参加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培训;
(四)正常开展秘书处工作,经费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五)完成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标技委工作实施监督,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标技委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标技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责令限期整改:
(一)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标准化工作出现较大失误;
(二)不能有效的将创新技术及时转化为标准,或标准推动实施不力;
(三)秘书处挂靠单位不支持标技委工作,秘书处日常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四)经费使用违反有关规定;
(五)不能完成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整改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要求的,调整秘书处挂靠单位或撤消该专业标技委。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标技委均应冠以专业名称。标技委和分标技委代号分别冠以ZJQS/TC×××,ZJQS/TC×××/SC××,各标技委和分标技委的顺序号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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