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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工具强制性认证(CCC)实施规则

   2011-11-03 安规与电磁兼容网1450
本文导读:为进一步规范电动工具产品强制性认证活动,确保实施各环节的更加合理、有效,国家认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电动工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工具产品强制性认证活动,确保实施各环节的更加合理、有效,国家认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电动工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公告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现将新的实施规则主要内容刊登如下,供读者参考。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用手握持操作的,装有电源线(含带电源箱或电动机-发电机组)并内装电源开关的、由电动机或由电磁铁作动力来驱动的各类电动工具。

 本规则不适用于III类工具、中频电动工具(用电源箱或电动机-发电机组或电源转换器供电的工具除外)、防爆电动工具和GB 3883.1附录K涉及的电池式电动工具。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申请

    3.2 型式试验

    3.3 初始工厂检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4.1.1.1 按产品类别、型式、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等的不同划分申请单元(详见附件1)。

    4.1.1.2 认证委托人按申请单元申请认证。

    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生产企业(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型式试验仅在一个生产企业(生产场地)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企业(生产场地)的产品需提供样品/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报告。

    同一生产企业(同一生产场地)、不同生产者(制造商)生产的相同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型式试验仅在对应一个生产者(制造商)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需提供对应其他生产者(制造商)的样品/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报告。

    4.1.2. 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根据需要随附以下文件:

    (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

    (2)关键安全和电磁兼容元器件和/或重要材料清单(参见附件2);

    (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和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可提供相关的合法证明文件);

    (5)认证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认证机构考核认定证明等材料(如有);

    (6)其他需要的文件(例如:关键元器件的证书编号或证书复印件、重要材料的确认资料、产品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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