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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要求继续实行较严格玩具化学物限制

   2012-02-03 香港贸发网1450
本文导读:2011年8月19日,欧洲委员会在欧盟《官方公报》刊登决议,涉及德国限制若干类用于玩具内的化学物。德国于2011年1月20日提出请求,保留该国对玩具及玩具材料释出的铅、砷、汞、钡及锑等5种元素,以及亚硝胺及亚硝基胺

2011年8月19日,欧洲委员会在欧盟《官方公报》刊登决议,涉及德国限制若干类用于玩具内的化学物。

德国于2011年1月20日提出请求,保留该国对玩具及玩具材料释出的铅、砷、汞、钡及锑等5种元素,以及亚硝胺及亚硝基胺物质的限制。上述欧委会决议涉及这项请求。

根据欧盟第2009/48/EC号玩具安全指令,自2013年7月20日起,亚硝胺及亚硝基胺物质在玩具内的含量将受到限制,而德国提出的限制则较为严厉。

自2013年7月20日起,德国必须把本国有关法例与该指令协调,但德国已要求欧盟批准让其维持较严厉的限制。

若欧盟接纳德国的请求,德国的限制措施将较欧盟其他成员国更加严厉,可能会阻碍欧盟内部市场的正常贸易往来,加重贸易商成本。

欧委会必须评估德国有关请求所造成的贸易阻碍是否值得,例如德国是否可以提高对儿童健康的保护。

现时,德国消费品条例对亚硝胺及亚硝基胺物质实施限制,订明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或可放入口内的天然或合成橡胶玩具,其亚硝胺及亚硝基胺物质释出量必须十分微小,化验所无法检测得到。消费品条列规定,亚硝胺及亚硝基胺物质的迁移限值必须低于0.01毫克/千克及0.1毫克/千克。

至于欧盟第2009/48/EC号指令有关亚硝胺及亚硝基胺物质的限值则较宽松,规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或可放入口内的玩具,其亚硝胺及亚硝基胺物质迁移限值分别不得相等或高于0.05毫克/千克及1毫克/千克。

其他物质方面,德国的第二设备和产品安全法条例对铅、砷、汞、钡及锑的使用实施限制。不过,第2009/48/EC号指令载有不同的迁移限值,涉及3种玩具物料,分别是干、脆、粉末状或柔韧玩具物料;液体或粘性玩具物料;以及可刮取的玩具物料。根据该指令,自2013年7月20日起,这3种玩具物料的有关元素实施新的迁移限值,分别不能超过13.5、3.4及160毫克/千克(铅);3.8、0.9及47毫克/千克(砷); 7.5、1.9及94毫克/千克(汞); 4,500、1,125及56,000毫克/千克(钡);以及45、11.3及560毫克/千克(锑)。德国的相关限制较第2009/48/EC号指令更加严厉。

欧委会在8月19日刊登的决议中表示,可以考虑德国的请求。虽然欧委会应于2011年9月5日前作出决定,但由于科学资料繁复,难以在此限期前作出最后裁决。因此,欧委会把最后决定限期推迟6个月至201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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