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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产品污染管理征求意见 生产者应标注有害物质

   2012-06-07 中新网2880
本文导读:日前,工信部联合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启动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9号)的修订工作,并发布《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电

日前,工信部联合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启动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9号)的修订工作,并发布《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子电气产品设计者在设计电子电气产品时,应当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易于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等环境友好的方案。并且还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易回收处理、有利于环保的材料、技术和工艺,限制或者淘汰有害物质在产品中的使用,不得违反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征求意见稿》指出,电子电气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进行标注,标明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产品可否回收利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影响的信息等。另外,还应当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电气产品上标注环保使用期限。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违反规定的罚则,任何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单位及其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商务、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纵容、包庇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帮助违反办法规定的当事人逃避查处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该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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