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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管理办法

   2013-11-03 安规与电磁兼容网360
本文导读:为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的管理,科学、公正、有效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提供技术支持,国家认监委制定并于近日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管理办法》,原《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章程》同时废止。

为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的管理,科学、公正、有效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提供技术支持,国家认监委制定并于近日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管理办法》,原《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章程》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的管理,科学、公正、有效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以下简称技术专家组)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的非常设专业性技术组织。技术专家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共性技术、产品类别认证技术设立,分为认证技术专家组、工厂检查专家组,以及若干产品类别专家组。各技术专家组接受国家认监委管理。

  第三条 技术专家组形成的技术决议,经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发布。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开展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技术工作应符合技术专家组发布的技术决议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技术专家组成员由来自以下方面的专家组成:

  (一)认证认可管理部门,根据需要邀请行业主管部门;

  (二)标准化技术组织;

  (三)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

  (四)行业组织、认证企业;

  (五)用户代表;

  (六)需要时,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及相关基础性支撑部门,如认可机构等。

  第五条 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保证技术专家组活动及相关技术决议的公正、合理,技术专家组应由认证各利益相关方的代表组成并保持均衡。各技术专家组的人数原则上限定在20人以内,其中,第四条第(三)、(六)款的人员不超过人员总数的50%,第四条第(四)、(五)款的人员不低于人员总数的40%,不超过人员总数的50%,人数和构成有特殊要求的另行确定。

  第六条 技术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协调员1名,秘书1-2名。组长、副组长由国家认监委确定。秘书由组长提名,专家组讨论通过。协调员由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工作人员担任。

  第七条 技术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均为单位成员。在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中,技术力量较强、标准化工作较突出的单位,可推荐符合要求的人选参加技术专家组。

  第八条 技术专家组人选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本专业生产、使用、销售、科研和管理、监督、检验、检测、检查、认证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

  (三)熟悉和热心认证认可工作,能积极参加认证认可活动;

  (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中任职;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组长、副组长原则上应当具有正高级以上(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正高级以上(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第九条 技术专家组成员人选应当公开征集,通过所在单位推荐,由国家认监委审核、确定、聘任,并予公布。

  第十条 技术专家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技术专家组工作的,应及时向组长报告。原推荐单位也可结合实际工作向组长提出调整建议。必要时,组长可提出增补或调整技术专家组成员方案。增补或调整成员人选,应经过所在单位推荐、征求本组其他成员意见,由国家认监委确认,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

  第十一条 技术专家组可设通讯成员。通讯成员由本专业有关单位提出申请,人数不超过技术专家组正式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通讯成员人选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条件,经技术专家组同意并报国家认监委确认。通讯成员可列席技术专家组的会议,获得资料和文件,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技术专家组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二)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

  (三)有强制性产品认证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所需的业务能力、办公条件和资源;

  (五)能够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日常工作;

  (六)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它条件。

  原则上技术专家组组长所在单位为秘书处单位。该单位受国家认监委和技术专家组委托,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在技术专家组组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专家组的日常工作。国家认监委可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专业范围较宽的技术专家组可建立分技术小组。分技术小组由技术专家组管理,定期向技术专家组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技术专家组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技术专家组任期届满前3个月,组长或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换届方案。有关单位可同时向国家认监委推荐组长、副组长人选,提出承担秘书处单位的申请,并报送相关申请资料。

  第十五条 国家认监委根据工作及申请情况在自愿承担的基础上择优选择、确定组长、副组长人选及秘书处承担单位,对换届方案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换届;对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对技术专家组作出限期调整换届方案,或重新组建、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暂停、撤销等处理。

  第十六条 新一届各技术专家组组建后,应将本组及秘书处工作程序、计划等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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