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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修改《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2014-10-29 电子信息产业网430
本文导读:近日,从工信部获悉,工信部已修改《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根据国务院取消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授权审批项目的要求,删除了关于电信设备检测机构、认证机构应当经我部授权的规定

近日,从工信部获悉,工信部已修改《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根据国务院取消‘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授权审批’项目的要求,删除了关于电信设备检测机构、认证机构应当经我部授权的规定。同时,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取消了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向所在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备案的要求,修改为:生产企业应当接受所在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工信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李巍向记者表示。

近日,工信部公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废止了2件规章、修改了5件规章的部分条款。其中,废止《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主要围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备案)”项目制定。根据国务院取消该审批项目的要求,废止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一种,在废止该《规定》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工信部修改了《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6号)。根据国务院取消“电信服务格式合同备案”的要求,删除了有关格式条款应当报电信管理机构备案的规定。同时,鉴于《电信服务规范》已对重大通信障碍阻断的报告问题作出规定,删除了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应立即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重大通信障碍阻断的规定。

另外还修改了《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原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根据国务院取消“公用电信网之间的网间互联协议备案”的要求,将有关互联协议“向电信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修改为“报送电信主管部门”。同时,根据国务院取消“中断通信互联互通审批”的要求,将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中断网间通信的规定,修改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障网间通信畅通,不得擅自中断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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