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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自律规范

   2015-07-10 安规与电磁兼容网1980


第三章 认证机构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检查员的培训、评价、聘用、使用、监督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在申报检查员注册材料时,应对内容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真实,防止弄虚作假。必要时,采取抽查核实、进一步评价考核等方式确定注册申请人资质和专业能力是否符合注册要求。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建立分级使用管理制度,对检查员分级使用。分级使用管理制度应至少包括级别划分要求、使用范围及管理要求等,进行动态管理。分级管理参见附录《检查员分级使用管理指南》。
第二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建立岗位考核制度。对检查员绩效和行为开展评价考核,制订奖惩办法,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升降级及处置。
第二十五条 对受检查方的初次检查,检查组应由两名以上检查员组成。
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针对检查组在检查期间反映的难于处理的现场情况,应及时组织人员解决,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检查组。
第二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对检查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保证每年对本机构超过30%的检查员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手段可采取电话回访、事后监督、现场见证、抽查回访、客户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制订申投诉和争议处理制度,对信访举报、业务申投诉中发现的违反本规范的行为,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四章 监督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 检查员违反本规范要求的,由协会组织调查,如情况属实,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注册认证人员资格处置规则》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本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包括社会舆论监督、认证人员相互监督、认证机构相互监督、受检查方监督和各级认证认可行政监管部门监督。如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行为,有权向协会举报,协会应对所反映的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协会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三十一条 检查员或认证机构若对协会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于收到违规处理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申诉。
协会应对申诉内容进行再次核实,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诉人。必要时,协会可将违规处理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进行复议。常务理事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5 年7 月1 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

附录

检查员分级使用管理指南

分级级别原则上划分为三级,以A、B、C 区分,等级依次降低。

一、 各级别划分的要素可包括如下方面
(一)教育背景:相关专业及非相关专业的教育经历。
(二)工作经历:相关专业及非相关专业工作年限。
(三)专业能力:包括相关产品认证的专业经历及年限,专业能力/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情况。
(四) 检查能力:包括取得注册资格的年限;相关专业各级别审核员/检查员的注册资格及年限;参与工厂检查及担任组长经历的情况。
(五) 考核情况:包括年度评价考核结果,申投诉情况。

二、 各级检查员的使用范围及要求
A 级检查员可单独执行检查任务或担任工厂检查组长;且A级检查员每年都应参加过工厂检查且担任过检查组长。
B 级检查员不可担任完整工厂检查任务的检查组长;
C 级检查员不可单独执行工厂检查任务或担任检查组长。
认证机构应该优先对A 级检查员和B级检查员实施监督检查,应覆盖全部A 级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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