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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公开征求对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及公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2024-04-09 工信部260

附件1:

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促进电动自行车企业规范化生产,强化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推动我国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保障质量、创新升级、安全生产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为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企业布局

(一)新建生产企业和新建、改扩建项目选址应符合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用地标准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环保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依法实行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

(二)新建生产企业和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要求,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所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新建生产企业和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企业应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鼓励对现有生产线进行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升级,减少单纯扩大产能的建设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动电动自行车产业园区化、集约化发展。

二、工艺装备

企业应有与电动自行车整车产能匹配金属料件切割、弯曲、焊接、电泳设备或生产线,焊接自动化率达到70%以上,鼓励采用自动焊接机器人

)企业应有与电动自行车整车产能匹配塑料、金属零部件自动化喷涂、烘干生产线,所有喷涂及烘干工序应设在独立的封闭车间内排放达到法律法规要求。确实无法自建喷涂、烘干生产线的企业,应在集团内部具有喷涂、烘干生产线的工厂生产。

)企业应具有与电动自行车整车产能相匹配的装配生产线,工序设置应满足规模生产要求,应有车架上下碗组装机等装配设备,电动或气动装配工具应达到流水线上产品工艺设计总工位的70%

企业应具电动自行车整车产能相匹配的底盘测功机、车架振动试验机、步入式环境试验箱磁粉测功机、绝缘耐压测试仪、充电器测试仪、控制器测试仪必要检验检测设备,设备原值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或所属集团应具有循环充放电测试仪、涉水试验池装置、针焰试验机、水平垂直燃烧测试仪、灼热丝测试仪等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应具有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过充切断、互认协同充电等必要检测能力。

三、产品质量与管理

企业生产的电动自行车整车产品应当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在出厂、销售前应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企业应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速度、功率电压等防篡改软硬件设计,鼓励通过物联网技术加强篡改行为监控。

)企业生产或采购的充电器产品应当符合《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 42296要求,并通过产品认证。

)企业生产或采购的锂离子蓄电池产品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其生产企业应符合《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企业生产或采购的铅蓄电池产品的制造商应当符合《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

(十一)企业生产或采购的电动机、控制器产品应符合《电动自行车用电动机及控制器》(QB/T 2946或高于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十二企业生产或采购的电线束产品应符合《电动自行车用电线束》(QB/T 5242或高于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鼓励企业或所属集团加大研发投入,针对消费者升级需求,发展轻量化、智能化、网联化电动自行车产品,开展北斗高精度定位推广应用。企业或所属集团每年自主开发车型不少于10款、研发投入不少于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的2%。企业主要电动自行车产品具有技术发明专利

)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部门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产品可追溯、责任可追究的质量保障机制,按照《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 19001)要求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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