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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2010-05-213310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A、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涉及多系列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每系列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测试时的样机一致;

3)直插式AC适配器的插头尺寸的核查:是否符合GB1002要求的结   构形状。

4)认证产品所用的安全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元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B、除上述核查外,还应在生产线末端或库房随机抽取一个样品进行如下项目的见证试验:

        Ⅰ类设备    耐压试验    初级——次级  3kV  1min

                                初级——地    1.5kV  1min

                    接地电阻    保护地——接地的可触及件

                                25A   12V  <0.1Ω

        Ⅱ类设备    耐压试验    初级——次级   3kV  1min   

4.3.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4.3.2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1至4 个人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其中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整机30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当整机的安全件需要进行随机试验时,按安全件最长的试验时间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 监督的频次

4.5.1.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见4.5.3。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同时,还应按照《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4)进行核查。

工厂监督审查时间根据获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3 抽样检测

需要进行抽样检测时,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同品种产品抽样检测的数量为1台。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

认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检测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检测项目,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或电磁兼容性的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4.5.4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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