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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2010-05-212530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电源电压高于36V和不超过1000V的(嵌入式、固定式、可移式)灯具、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的镇流器、管形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产品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a. 适用相同的标准;
b. 使用相同光源;
c. 使用同类的关键元器件见附件2;
d. 防触电保护类别、外壳防护等级和安装方式相同;
e. 结构相似;
f. 同一生产厂生产。
对具体产品认证单元的划分原则详见附件1。
4.1.2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2)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3)其他需要的文件。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送样数量见附件1。

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 检测标准
1) GB7000.1-1996《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
2) GB7000.10-1999《固定式灯具安全要求》
3) GB7000.11-1999《可移式通用灯具安全要求》
4) GB7000.12-1999《嵌入式灯具安全要求》
5) GB2313-93《管形荧光灯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6) GB15143-94《管形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7) GB14045-93《放电灯(管形荧光灯除外)用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
8) GB17743-1999《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9) GB17625.1-1998《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4.2.2.2 检验项目
1)安全检验项目
产品检测项目为该产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的项目
2)电磁兼容检验项目
插入损耗
骚扰电压
辐射电磁骚扰
谐波电流

4.2.2.3检验方法
依据相关产品安全和电磁兼容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或引用标准和/或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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