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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日起空调机进口或销售台湾需符合CNS标准

   2010-03-18 5930
本文导读:2010年3月5日,台湾 “经济部”标准计量检验局发布G/TBT/N/TPKM/81号通报,修订属于法定检验商品的空调机相关规定,将检验范围扩大到冷却能力不超过71kW(冷却器除外)的空调机。按照规定,自2011年1月

2010年3月5日,台湾 “经济部”标准计量检验局发布G/TBT/N/TPKM/81号通报,修订属于法定检验商品的空调机相关规定,将检验范围扩大到冷却能力不超过71kW(冷却器除外)的空调机。

按照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上述空调机进口或销售时必须经标准计量检验局检验并且必须符合相关CNS标准。此公告还规定了适用合格评定程序,两个可选合格评定程序供生产商和进口商选择使用,即产品认证登记(RPC)和核准型号批量检验(TABI)制度。

该通报的批准日期待定,拟于2011年1月1日生效。通报评议截止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更多内容请见: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0/tbt/tpkm/10_0935_00_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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