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条
废止
第91/157/EEC号指令从2008年9月26日起被废止。
第91/157/EEC号指令的参考文献应作为本指令的参考文献。
第29条
实施
本指令应于其在欧盟官方杂志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30条
提交
本指令已提交给各成员国。
附录I
第10条回收目标的符合性监控
年度回收数据计算报告要求:
附录II
电池、蓄电池和用于分开回收的电池组的符号
用带交叉十字的垃圾车这个符号表示所有的电池及蓄电池需要“单独回收”,如下图所示:
附录III
详细的处置及循环再利用要求
A部分: 处理
1. 处理应至少包括去除所有液体和酸。
2. 进行处理和储存,包括临时储存的处理设施应包括一个不会渗透的表面和一块防风雨的遮盖物或者是一个合适的容器。
B部分: 循环再利用
3. 循环再利用过程应达到以下最低目标:
(a) 铅酸电池及蓄电池的循环再利用率为65%,包括在避免消耗过多成本的前提下铅成分最大限度循环再利用技术上的可行性;
(b) 镍镉电池及蓄电池的循环再利用率为75%,包括在避免消耗过多成本的前提下镉成分最大限度循环再利用技术上的可行性;
(c) 其他电池及蓄电池的循环再利用率为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