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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玩具新指令2009/48/EC

   2010-03-25 10730


(17)任何经济从业者如以自己的名义或商标将玩具投放市场,或对玩具做出修改而影响到其与适用要求的合规性,则该经济从业者应被视为制造商,并承担制造商的义务。

(18)由于经销商和进口商靠近市场,所以其应当参与到国家主管机构实施的市场监督当中,并为积极参与做好准备,且向这些主管机构提供有关玩具的一切必要信息。

(19)确保玩具在整个供应链中的可追溯性可以使市场监督变得更为简单和高效。一个行之有效的可追溯系统可以方便市场监督部门追查那些向市场提供不合规玩具的经济从业者。

(20)考虑到《第 88/378/EEC号指令》通过以来所发生的技术进步,应该对该指令中规定的某些基本安全要求进行更新。特别是在电气性能方面,技术进步已经使得突破《第88/378/EEC号指令》中设定的二十四伏限制而同时保证相关玩具的使用安全成为可能。

(21)同时还有必要通过新的基本安全要求。为保证对儿童的高水平保护,使其免受玩具中化学物质的危害,危险物质的使用,特别是那些被划分为致癌的、致基因突变的、有生殖毒性的(英文缩写CMR)物质,引起过敏症的物质,以及某些金属的使用应该受到高度关注。因此,特别有必要对玩具所含化学物质的有关条款进行完善和更新,并规定玩具必须遵守一般性化学制品法规,特别是2006年12月18日通过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EC) 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REACH)以及建立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的第1907/2006号条例》9。但是,这些条款还应该根据作为脆弱消费群体的儿童的特殊需求进行调整。因此,应该依据欧共体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以及玩具中香料的适用法规,对这些物质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的特殊危险加以考虑,制定出针对致癌的、致基因突变的、有生殖毒性物质的新的限制。不锈钢中含镍已被证明是安全的,所以在玩具中使用该金属是适宜的。

(22)考虑到科学知识方面的发展,《第88/378/EEC号指令》中针对某些物质规定的具体限值也应该进行更新。砷,镉,六价铬,铅,汞和有机锡的毒性特别强,因此不能有意识地使用于玩具中儿童能够触及的部分,其限值应该设定在相关科学委员会标准视为安全水平的二分之一,目的是保证仅存在与良好生产规范相容的痕量。

(23)如能合理预计到玩具及其零件和包装与食品将与食品进行接触,则其应遵守 2004年 10月 27日通过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关于预定接触食物的材料和物品的第 1935/2004号条例》10。

(24)为保证当玩具暴露程度处于高水平时仍能提供足够的保护,应有可能采用一些执行措施,这些措施针对供 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预备放置于口腔内的其它玩具中使用的化学品设定了具体限值,并考虑到《第 1935/2004号条例》的要求以及与食物相接触的玩具和材料之间的差异。

(25)本指令规定的一般和具体化学要求应该旨在保护儿童健康不受玩具中某些物质的危害,而由玩具带来的环境问题则由适用于电子电气玩具的横向环境法规来处理,这些环境法规指的是 2003年 1月 27日通过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第 2002/95/EC号指令》11和2003年 1月 27日通过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96/EC号指令》12。另外,废弃物的环境问题受到 2006年 4月 5日通过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2006/12/EC号指令》13的规范,包装的环境问题及包装废弃物受到 1994年 12月 20日通过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94/62/EC号指令》14的规范,而电池和蓄电池的环境问题及废弃电池和蓄电池则受到 2006年 9月6日通过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2006/66/EC 号指令》15的规范。

(26)本指令所确立的体系应鼓励——在某些情况下应确保——当有经济和科技上可行的适宜替代办法时,玩具中使用的危险物质和材料能够为危险性较小的物质或科技所取代。

(27)为保护儿童不受发声玩具引起的听力损伤危险,应该制定更为严格和全面的标准,以限制玩具发出的最大脉冲噪声和连续噪声。因此,有必要就上述玩具的声音制定一项新的基本安全要求。

(28)本着预防性原则,为将食品中由玩具带来的潜在的特殊危害包括进来而制定一些专门的安全要求是适宜的,因为当玩具和食品联系在一起时有可能导致窒息的危险,这与玩具单独带来的危险不同,因此在欧共体层面没有被任何特别措施所涉及。

(29)由于尚未被本指令所规定的某一项专门安全要求涉及到而又存在危害的玩具可能已经存在,或已被开发出来了,这是有可能的,所以有必要设定一项一般性的安全要求,作为对以上玩具采取行动时的法律依据。在这方面,玩具是否安全,应该在参照其预期用途,同时考虑到其可预见用途,并且牢记儿童的行为并不总是表现出与一般成年使用者相等的关注程度之后,方能进行判定。当设计或防护措施不足以将危害降到最低时,可以通过向监护人提供产品相关信息来解决残留风险,但应考虑其应对残留风险的能力。根据公认的风险评估办法,把向监护人提供信息,或以缺乏事故历史作为设计改进的替代手段是不恰当的。

(30)为进一步促进玩具的安全使用条件,有必要针对与玩具附带的警告有关的条款加以补充。为了防止误用警告语从而逃避适用安全要求的情况发生,特别是当警告语提醒玩具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时,有必要明确规定,提供给某类玩具的警告语在与玩具的预期用途相冲突时,不得使用。

(31)CE标志表明玩具的合格性,从宽泛意义上说,其是包含合格评定全过程的可见结果。《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第765/2008号条例》规定了有关CE
标志的一般性原则。本指令应该制定有关加贴CE标志的规则。

(32)令制造商和使用者清楚通过在玩具上加贴CE标志,制造商申明玩具符合一切适用的要求,并且制造商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完全责任,这一点至关重要。

(33)CE标志应该是表明玩具符合共同体协调法规的唯一合格标志。但仍然可以使用其他标志,只要其能够增进对消费者的保护并且不为共同体协调法规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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