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莱瑞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产品认证、电磁兼容测试标准与测试方法

   2006-02-28 3860

2. 附录:在强制性产品认证中的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1 强制性产品认证中的组织管理
2.1.1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制定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规定和发布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制定和发表认证标志;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检测、检查机构,公布这些机构的名录和工作范围;公布获得认证的产品和相应企业的名字;审批免于认证的特殊用途产品;指导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投诉、申诉,组织查处重大的认证违法行为;指导处理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中的重大事宜。
2.1.2 各地质检行政部门
在所辖地区对目录内产品实施监督;对强制性产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1.3 指定认证机构
在指定工作范围内按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展认证;对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受理有关认证的投诉和申诉;依法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
2.1.4 为指定认证机构服务的检测和检查机构
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在指定的范围内实施目录中产品认证、检测和检查工作;对认证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定期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产品认证信息;保守产品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产品科技成果;不得从事认证范围内的咨询和产品开发工作;不得擅自与其他机构或组织签署对产品认证、检测和检查结果的双边或多边互认协议;配合辖地质检行政部门对违反质量认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秉公对待产品认证中的投诉和申诉处理。

2.2 强制性产品的认证方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于设计鉴定;型式试验;制造现场的抽样检测或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企业质保体系的审核;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认证程序包括认证申请和受理;型式试验;工厂审查;抽样检测;认证结果的评定与批准,及获证后的监督等全部或部分环节。
其中:
申请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提交申请书,必要的技术文件和样品。并按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后,要根据规则安排、工厂审查、抽样检测,最后做出认证决定,向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这一过程在受理申请后的90天内完成。
认证证书中包括申请人;产品名称、型号(或系列号);产品生产者(或加工场所);认证模式;认证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发证日期及发证机关。
认证采用“CCC(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简作“CCC”,即所谓“3C”)”标志,意思是“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
认证费用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公布(全国统一的费用)。

2.3 新老认证制度的交替
新制度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老制度在2003年4月30日废止,在此期间属于过渡期。过渡期内目录内产品无论持新或老的证书及相应标志,均可作为销售的有效凭证。
2003年5月1日起,认证机构只受理目录中产品的新证书和新标志的申请。同时,目录中产品都必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应标志后才能出厂、进口和销售。
自2002年5月1日至2003年4月30日,凡己获得老证书、老标志的目录产品,经申请人申请,并由指定的认证机构确认符合条件的,在缴纳有关费用后,可获得新证书和新标志。
在2003年4月30日前己经进口或购入,但未能及时出售的商品,只要己获得当时老的认证证书和标志,可在所在地的质检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监督下继续销售。
在2003年5月1日起,己经获得新标志的产品如继续使用印有老标志的外包装时,必须加贴新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和销售。
在2002年5月1日起,原己获得老证书、老标志,但此次列入目录的产品,则原先获得的证书和标志不再作为出厂、进口和销售的必要条件。
 
2.4 处罚规定
目录内产品己经获证,但未按规定使用标志,虽经勒令改正,但逾期不办的,将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按规定实施认证的目录内产品,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实施认证。
对仿造、冒用证书和标志的,将依法律和法规来处罚。
对认证机构和指定检测与检查机构出具假证明或伪造有关文件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 电磁兼容基本名词术语

3.1 电磁兼容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EMC)
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对该环境中任何事物构成不能承受的电磁骚扰的能力。

3.2 电磁兼容裕量
装置、设备或系统的抗扰度限值与骚扰源的发射限值之间的差值。

3.3 骚扰源的发射电平
用规定的方法测得的由特定装置、设备或系统发射的某给定电磁骚扰电平。
注:
这里的特定装置、设备或系统是指待测的装置、设备或系统。
某给定电磁骚扰电平是指某种电磁现场的量,如频率、功率、电压、场强等等。

3.4 骚扰源的发射限值
规定电磁骚扰源的最大发射电平。
注:
规定是指人为的规定(通常由标准给出),而不是骚扰源本身的特性。不同的测量方法,有不同的发射限值。

3.5 抗扰度电平
将某给定的电磁骚扰施加于某装置、设备或系统,而其仍能正常工作并保持所需的性能等级时的最大骚扰电平。

3.6 抗扰度限值
规定的最小抗扰度电平。
注:
限值是由人为的给定参数(通常是通过标准来给出的)。

3.7 电磁骚扰Electromagnetic Disturbance
任何可能引起装置、设备或系统性能降低,或对有生命或无生命物质产生损害作用的电磁现象。

3.8 电磁干扰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EMI)
电磁骚扰引起的设备、传输通道或系统性能的下降。
注:
从以上两术语可见,电磁骚扰仅仅是电磁现象,它可能引起性能降级或损害,所以是造成性能降级或损害的原因,但不一定己经形成后果。而电磁干扰则是由电磁骚扰引起的结果。过去在术语上并未将物理现象和后果明确划分,统称为干扰(interference)。只是进入90年代后,IEC50(161)引入disturbance这个词后才明确分开。由于这两个词赋于的意义不同,使用中不应混淆。

3.9 电磁敏感性Electromagnetic Susceptibility(EMS)
在存在电磁骚扰的情况下,装置、设备或系统不能避免性能下降的能力。

4.0 对骚扰的抗扰度Immunity to disturbance
装置、设备或系统面临电磁骚扰而不降低运行性能的能力。
注:
抗扰度和敏感性都反应装置、设备或系统的抗干扰能力,仅仅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而己。抗干扰是指超过某一电平,装置、设备或系统就会出现性能降低。而敏感性是指刚刚出现性能降低的电平。所以对装置、设备或系统来说,抗干扰电平与敏感性电平是同一个值。军用标准中常用敏感度这一术语;民用标准中惯用抗扰度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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