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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

   2005-11-25 2920
本文导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市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我国认证认可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按照技术法规和标准进行合格评定活动的经营机构。
  本办法所称认证培训机构,是指对认证审核员、认证检查员、认证咨询师、内部审核员等与认证相关的专业人员进行培训的经营机构。
  本办法所称认证咨询机构,是指从事与认证相关的咨询服务的经营机构。
 
 第三条 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有关国际准则的要求,保证认证、认证咨询、认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有关经营性活动的机构进行审批、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的监督管理制度、规定;
  (二)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外国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进行审批;
  (三)委托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认证咨询机构的设立进行审查;
  (四)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以及外国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在华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实施监督,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公布查处结果;
  (五)授权国家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人员实施国家认可、注册制度;
  (六)公布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等的有关信息;
  (七)受理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投诉并组织查处和对外公告。
 
 第六条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国家认监委委托对认证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外国认证咨询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在所辖地区的设立进行审查;
  (二)在国家认监委的统一组织下对所辖地区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以及外国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在华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家认监委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国家认证认可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定认可、注册准则与程序;
  (三)对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人员实施认可、注册;
  (四)对认可的机构和注册的人员实施认可监督与管理。

 
 第三章 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的审批与登记注册
 
 
 第八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其从事认证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办公条件、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
  (三)符合有关认证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法律法规及国家认监委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培训教学设施、人力资源和办公条件;
  (三)符合有关认证培训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拥有自有(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
  (五)法律法规及国家认监委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的审批与登记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在正式受理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决定批准的,由国家认监委向申请者出具批准文件。
  (三)申请者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可以设立非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其审批与登记注册程序比照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与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办公条件、人力资源和技术咨询;
  (三)符合有关认证咨询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法律法规及国家认监委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与登记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正式受理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认监委审批;
  (三)申请者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四条 认证咨询机构可以设立非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其审批与登记注册程序比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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